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17 11:21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简阳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张某某15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简阳市。
二、被执行人李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奇俊

书记员: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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