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涉县农商银行及时任高管被行政处罚,信贷管理不到位等
(原标题:河北涉县农商银行及时任高管被行政处罚,信贷管理不到位等)
2024年6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邯金罚决字〔2024〕4号,被处罚当事人包括河北涉县农商银行以及江吉梅(时任银行行长、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聂红斌(时任银行计划财务部经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申海方、张志军、李彦兵、杨淑贞、刘会慧(均为时任银行副行长)、张艺杰、张献红及范志斌(时任银行风险合规部、授信审批部经理和副经理)。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关联方认定不全面;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信贷管理不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邯郸监管分局对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江吉梅、聂红斌、申海方、张志军、李彦兵、杨淑贞、刘会慧、张艺杰、张献红、范志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河北涉县农村商业银行被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其他个人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到二十万元不等的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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