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敬腾和降雨有个约定
萧敬腾在北京、南京、上海乃至纽约举办演唱会或专辑签售活动时频遭大雨,歌迷送“雨神”外号。演出商对这位“雨神”又爱又怕,因为一旦演出因遭遇暴雨而取消,演出商将面临很多善后问题。
“雨神”的烦心事
最近,台湾歌手萧敬腾在北京电视台歌唱选秀节目《最美和声》中表现出色,赢得了海峡两岸歌迷的喜爱。歌迷在网络上称呼他“雨神”。“雨神”是萧敬腾的一个外号,因他在北京、南京、上海乃至纽约举办演唱会或专辑签售活动时频遭大雨而来。
这个外号虽然戏谑,却被网友热捧,甚至引来中国天气网一次严谨的测算。按照中国天气网的测算,萧敬腾在外地演出时“遇雨率”为60%——称呼他“雨神”,勉勉强强吧。
然而,抛开计算精准的“遇雨率”不说,萧敬腾在多地举办演出时,确实都像与降雨有约定一样,天降大雨屡次应验,这其中以2012年萧敬腾在北京演出时遭遇“7·21”特大暴雨灾害最典型。这种时刻,对萧敬腾又爱又怕的演出商就被这位“雨神”连累得直冒冷汗,因为绝大多数演出票是提前售出,一旦演出因遭遇自然灾害而取消,无论是演出商还是观众,都会受到损失。
如果萧敬腾的演出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终止,那么,演出商、萧敬腾将对观众承担什么责任?观众是否有权索赔,应向谁索赔?本文就以“雨神”萧敬腾演出遭遇大雨为线索,谈谈“雨神”的烦心事。
“雨神”萧敬腾在北京最惊艳的一次亮相要算2012年7月21日。当天,萧敬腾在北京五棵松体育馆举办个人演唱会,恰逢北京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焦急的萧敬腾在微博中说:“北京的朋友,在哪呢?我在五棵松等你们。”北京的观众则幽默地给出各种“神回复”,如:“我们快到了,还有8海里”“大家划(船)快一点,不要让萧敬腾久等”“别等了,你自己唱吧”。
从此,萧敬腾便与“雨神”之名结缘,他本人也坦然接受调侃:“我来北京,百分之百下雨。”万幸的是,2012年北京遭遇特大暴雨那天,萧敬腾的演唱会并没有临时取消,超过80%的观众赶来捧场,且都安全地离场。
其实,“7·21”那天,萧敬腾演唱会的举办方确实考虑过取消活动,之所以最终没被取消,一是因为举办大型演唱会需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举办方不想临门一脚前功尽弃;二是举办方看到观众的热情没有被大雨浇灭,也就更不能轻易扫观众的兴;三是如果活动取消,举办方将面临很多善后问题,如退票、赔偿广告赞助商的损失等,这是大型商业演出临时取消面临的最大难题,也是相关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建立相关解决机制的问题。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纵观国内外,大型商业演出因极端天气原因临时取消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当中也有一些因取消演出而产生诉讼,却意外地在法律史上留名的经典案例,比如美国曾经发生过著名的波士顿歌剧公司诉讼案。
该案中,波士顿歌剧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演出,但演出当日演出所在地受到暴风雨袭击,当地大面积停电,电力只有在当天深夜才能恢复。在按计划进行演出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波士顿歌剧公司取消了演出。歌剧公司因此被合同对方起诉违约,法院则在裁判中准许了歌剧公司因履行不现实而免除合同义务。
因天气原因临时取消演出与演出组织方无故推迟或取消演出不同,在演出方的责任认定上应区别认识和对待。同样,因天气原因取消演出也与因发生恐怖事件、火灾而取消演出不同,观众的退票和赔偿问题值得讨论。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在何种天气情况下取消合同约定的演出活动,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简单地说,因天气原因导致演出取消适用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或合同受挫原则。
我国法律上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美国法院对合同落空原则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在合同成立后,如在履行中遇到了不可预料的障碍或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艰难时,法院或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衡平措施。”
由此可见,情势变更原则赋予合同义务人寻求救济的合法依据,这种依据就是,义务人因合同的履行基础或环境发生了激烈变化而处于极端不利条件下,义务人可以避免继续履行合同以免造成严重的不公平或对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不必要的伤害。情势变更条件下的合同履行,可以说是一种与坚守契约对抗的价值选择。
因此,极端天气可以构成大型演出活动临时取消的免责事由,如果天气恶劣到演出完全无法进行的程度,换句话说,演出方的情势条件变成了合同不可能履行,那么,演出方取消演出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这也是举办大型活动要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的必然要求。
探索“演出取消险”
如果演出活动一旦因天气原因取消,演出主办方应采取便捷的方式及时为观众办理退票,而观众也应对演出因极端天气取消给予充分的理解,其实在购票时就应有相应的心理准备。
那么,观众没有欣赏到演出,内心的期待利益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能否向演出商索赔呢?演出者虽然没有完成现场演出,却已经为演出付出了心血和时间,他们的损失又能否向演出商索赔呢?
我们知道演出票务的销售行为是一种合同要约行为,观众购票即为合同承诺行为,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所以,从演出票这个环节开始,演出商和观众就应有风险意识。
演出票面上的要约应科学合理,以适当的形式和程度对风险进行控制。比如对演出在何种天气条件下可能面临取消进行约定,以此减少问题的产生,便于问题的解决。
此外,作为活动的策划者及主办方,应具备较高的票务经营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制定周密的活动计划和有效的应急机制。为进一步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活动主办方可以采取购买演出取消险的措施。
演出取消险是一种新兴险种,是演出筹备者为演出因为偶然事件而取消造成的损失所购买的保险,属于“偶发事件保险”。2003年,滚石乐队北京工体演唱会因“非典”取消,由于主办方为此次演出提前购买了“偶发事件保险”,最终获得了人保财险250万元的赔偿金。但是受市场和自身设计等方面的限制,该险种目前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当然,以上所谈的情势变更原则绝对不应用来作为演出主办方故意推迟或者取消演出的“保护伞”。当前,演出组织者或称主办方借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故意推迟或者取消演出的事情在中小城市经常发生。中小城市由于经济发达程度和文化发展水平尚待提高,缺乏广阔的文化销售市场,且演出活动的场地、组织策划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足,因此,一些约定好的演出时常无故“流产”。
一些国内外的一线明星很少在中小城市举办演出,所以观众对宣传出来的演出活动大为期待,这些演出活动取消给当地群众带来的影响和伤害也更大。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一些中小城市演出活动的举办方存在欺诈行为,一些所谓因“特殊原因”被“取消”的活动其实根本就不曾确定举办。面对这类被取消的演出,观众退票无门,想要获得赔偿更是难上加难。这种“取消”并不是上文所谈的情势变更,而是一种欺诈,因此观众可凭票通过诉讼途径追究演出活动主办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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