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使用了明星的肖像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5-04-30 21:33

  广告代言是公众人物商业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商业价值实现的主要渠道,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约定范围使用肖像是违约行为,此种行为不仅影响公众人物获得同类产品代言的机会,同时也会因为产品质量、风格,甚至公司经营问题,牵连到公众人物本人,影响其形象甚至名誉,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更是屡见不鲜。那么,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使用了明星的肖像算侵权吗?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案例:

  明星A某曾为上海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品牌代言人,他诉称,该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标题为“×××明星A某:这才是大写的真男人!”的宣传海报,其中,未经许可就使用了自己的肖像,侵犯了肖像权。该公司辩称,明星A某曾为其代言人,作为甲方,与乙方明星A某签订过《肖像及声音使用授权书》,约定:“肖像及声音授权期限(即广告有限期)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限为一年,明星A某同意予以公司20天的市场回收期……”在授权到期后,该公司积极联系经销商等停止使用明星A某肖像、下架相关海报产品,但因约定的市场回收期过短,未及时撤回、清理市场,主观恶意较小,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授权期限为一年,市场回收期为20天,而回收期满后,明星A某于2019年6月取证时,相关肖像仍未删除,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使用了明星A某肖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使用了明星的肖像算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一千零二十二条是关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为此提供了处理方法和思路。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了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争议条款的处理方法,即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该规定仅针对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时使用,对通用条款,如违约、约定管辖或未约定的事项等,则不适用该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则是对肖像许可期限的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为了避免合同到期,因未及时撤下肖像、回收肖像产品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可结合行业特点、肖像使用情况等因素约定市场回收期,以保证有充足时间撤下或回收肖像产品。此处的市场回收期从合同结束之日起算,并不包含在合同许可期限内。而第二款规定明确,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通知后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条并未对“正当理由”进行细化,但应既包含肖像权人的原因,也包含被许可人的原因,还有可能与双方均无关的原因。所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对该条款以列举细化等方式予以约定,避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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