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避债,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50万元借款到期未还,一直凭借支付利息延续借款关系,直到有一天连利息也不再支付了,此时才发现借款人早已身无分文,不能偿还债务。债务人“身无分文”的原因究竟为何?50万元的借款该何去何从……
案情介绍:
2016年顾某向黄某借款50万元,约定三月后还本付息,但到期后仅归还利息并请求延期归还本金,直至2018年年底顾某仍未归还本金和部分利息。在此期间,顾某与妻子冯某于2018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同年协议离婚并约定该房屋归冯某所有,顾某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后该房屋被连续两次转让,过户给了案外人手中。顾某净身出户,无力偿还借款,黄某将顾某和其前妻冯某告上法庭。
案外说法:
《民法典·婚姻编》及其司法解释都强调保护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一方举债而由其配偶与举债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形认定要求慎之又慎,以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但《民法典》并未排除一方举债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并明确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应情形,包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以兼顾债权人权利实现和夫妻配偶财产保障的平衡。
本案中,被告顾某在其与被告冯某婚姻存续期间实施了涉案借贷行为,借款50万元;在涉案债务的延期存续期间,顾某和冯某夫妻双方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购房款明显大于所欠款项,因此可推定顾某借款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而被告冯某在顾某对外承担债务时与顾某协议离婚,一人取得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后期还将该房产的所有权予以转让,以致顾某无法获得相应的离婚财产而不能清偿债务,属于明显的夫妻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即原告黄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结合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债务成立背景等因素分析,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冯某和顾某应对该债承担连带责任。
李迈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示:该条确立了成立夫妻共同债务须具有双方的明确意思表示,或通过审查借款用途以证明是出于满足家庭生活或生产的需要才能视为成立共债,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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