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中,哪些事项容易忽视,哪些细节需要注意,不如实报告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对于这些领导干部关注的问题,“一线福州”微信公众号“两项法规知行合一”专栏将陆续推出重要提示、你问我答、以案释疑、媒体聚焦等板块,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项法规的宣传,加大政策指导和解读力度,引导领导干部全面准确了解掌握具体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填报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
以案释疑:
综合其他类
李某:(某省直机关副巡视员)
具体情形:
2017年8月,作为拟进一步使用人选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未报告配偶在1家企业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况;未报告配偶持有的2支投资型保险,累计金额16万元。
认定过程:
省委组织部要求其就本人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不相符问题进行说明。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未报告配偶在1家企业担任董事职务及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系自己与家人沟通不畅所致。
处理结果:
省委组织部本着严格要求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认为该同志不严肃认真按照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报告配偶投资型保险情况构成隐瞒不报,依据两项法规精神,决定给予诫勉处理,中止选拔任用程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