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网络主播取得的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2021年之前,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一般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际缴纳税负远远低于合理水平。2021年9月、2022年3月,国税总局先后发布《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对网络直播领域税务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于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一律要求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加强对通过转换收入性质、滥用核定征收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行为的惩治。薇娅、林姗姗、雪梨、平荣等头部主播因税务违规先后被查处并课以重罚,在这些案件中,“转换收入性质”是最常见的税务违规行为之一。究竟何为“转让收入性质”呢?一般是指将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收入来逃避税收。两者究竟如何区分呢?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个人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虽然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计税依据、扣除标准、税率、征收方式都存在较大差异,所得性质直接影响税负水平和申报缴纳方式,因此无论是对于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正确区分两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从经济实质来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成本构成,提供劳务最主要的花费是本人的时间和精力,通常不需要提供生产资料,而经营除消耗自身人力外,通常还需要其他成本投入,如经营场所、设备、材料、聘请人员的费用等。
二是独立程度,虽然劳务一般也具有独立性,但通常委托人会干预劳务过程,而经营者通常完全独立于委托人,只需交付工作成果即可。
三是持续经营,提供劳务往往是临时和偶发的,而经营活动一般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以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经营主体来判断所得性质,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一般认定为经营所得,但税务机关也可能会根据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将名为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人劳务报酬的情形认定为虚构业务转换所得类型的逃税行为,对于MCN行业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争议也较大。
根据目前公开资料显示,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主流观点为: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属于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若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可按“经营所得”进行管理。
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不同,MCN机构向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支付服务费用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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