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解除抚养关系后,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发布时间:2025-05-02 08:54

裁判摘要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为标准。继承法上的扶养,是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抚养、扶养、赡养,即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确定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本案中,陈某两岁时,因生母陈某萍与被继承人孙某孝结婚,确实与孙某孝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孙某孝与陈某萍共同抚养教育过陈某,后陈某萍与孙某孝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本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本案中,陈某曾经由孙某孝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某萍与孙某孝离婚时,陈某九岁还尚未成年,且孙某孝、陈某萍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由陈某萍继续抚养,孙某孝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孙某孝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的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孝与陈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陈某与孙某孝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孙某孝病故时,期间长达二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陈某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三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孙继孝的事实。

故而,本院认为,陈某与被继承人孙某孝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孙某孝与陈某生母陈某萍离婚后不再抚养陈某,以及陈某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陈某与被继承人孙某孝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陈某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陈某对被继承人孙某孝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认定陈某为法定继承人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案号:(2017)沪02民终10068号;合议庭成员:张华、金正华、陆晓波;裁判日期:2018年10月3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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