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证明
适用过错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适用过错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须由被侵权人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要件均由被侵权人负责证明。
因果关系可以分为“事实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事实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在法律上不是过于遥远,以致于加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又称为近因原则。实际上,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划分与相当因果关系判断的方式相当,即对于条件关系的判断相当于事实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对于相当性的判断类似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因果关系的一般判断标准
不论因果关系的理论如何纷繁复杂,其落脚点还是要解决实际问题,即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划定标准和边界。一般而言,造成某一损害的条件可能有很多,但并非所有条件都属于真正原因。因此,因果关系的判断就是根据日常生活常识、常理发现造成损害发生的一切条件因素,尔后将不属于原因的条件排除,从而确定真正原因的过程。据较为通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两步。首先,应当运用删除法或替代法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引发损害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删除法适用于侵权行为是作为时,即假如将该行为删除后,损害后果仍将发生,则该行为不构成必要条件;假如将该行为删除后损害后果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构成必要条件。替代法适用于侵权行为不作为时,即假如在发生损害事故时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法定义务或其他应当实施的合法行为,损害后果仍将发生,则其不作为不构成必要条件;假如在发生损害事故时行为人积极实施了法定义务或其他应当实施的合法行为,损害后果不会发生,则其不作为构成必要条件。其次,在确定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判断其是否仅仅在极其特殊的情形下才能引发损害,是否与损害事实过于遥远,依据一般人的观念不会作为因果关系予以考虑。如果该必要条件仅能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引起损害,又与损害事实相去甚远,则不属于真正的原因,应予排除。例如,甲驾车将乙带至郊区后扔下扬长而去,乙步行回程中突遇山洪爆发而导致死亡,则甲的行为虽然是乙死亡的条件,但两者之间并不构成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
因果关系的证明既是主观判断的过程,也是客观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实践中,由于科学知识、技术的限制,受害人往往很难充分彻底地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按照民事优势证据规则的要求,只要受害人能在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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