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以,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意义重大。如何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以前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即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符合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由于这种学说导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窄,后来出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近年来,又出现了国外审判实践中长期采用的条件说,即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总的来看,必然因果关系说已经丧失其通说地位,不管采取何种学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4)在行为人的行为介人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将以下三个因数综合起来考虑:①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②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③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例如,甲伤害乙,乙在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生手术失误而死亡。如果伤害行为属于威胁被害人生命的重伤的时候,一般可以认定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但当伤害行为不属于威胁被害人生命的轻伤的时候,则认定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确立了客观基础,但认定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造成了特定危害结果,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的问题。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是什么性质,在刑法上属于何种类型,这不是因果关系所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行为与结果的性质。另一方面,即使具备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刑法所要求的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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