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没有隐私权?从李云迪事件看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4-12-08 13:28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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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0月21日晚上9点,平安北京朝阳通报李某迪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一石激起千层浪,李云迪作为在微博坐拥两千万粉丝,具有全国青协委员、香港青协副主席、四川音乐学院副院长、全国十佳杰出青年等头衔的公众人物,一夜之间跌落神坛。关于其私生活、嫖娼被抓细节的爆料层出不穷,人民日报和央视网作为官媒也对此次事件发表了评价,中国音乐家协会于次日发表声明取消李云迪会员资格,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于次日公告要求会员单位对李云迪进行从业抵制,其代言的品牌皮阿诺和美嘉数码钢琴也于次日发表声明终止与李云迪的合作关系。李云迪事件自网络发酵不到24个小时,便已尘埃落地,但公众尤其是法律人士对此事涉及明星隐私权、名誉权边界的讨论还在继续。

公众人物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的判例中首次提及的概念,现指除公共官员外,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其言行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士。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相对的概念,只要其有关言行足以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就可以视作公众人物。根据上述含义,公众人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等明星;(2)公职候选人、各党派重要领导成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科技界、企业界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3)因偶发性事件而具有特殊身份的私人,包括罪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从事的活动也往往与公众的生活相关易引发公众的关注,如何平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与公共的知情权、监督权与言论自由权值得特别关注。

《民法典》在第990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在第一款规定了具体人格权外,还在第二款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作为补充。又在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文将从李云迪事件出发,联系其他公众人物争议事件,谈谈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边界的问题。

目录

一、公安机关的通报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二、媒体对李云迪事件的部分报道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三、事件后续的发展是否具有依据

正文

一、公安机关的通报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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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安北京朝阳的公告中可以看出,李云迪是因为实施嫖娼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且经审查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实施行政拘留。大多数网友对于李云迪的嫖娼违法行为依法处行政拘留并无异议,有趣的是,不同于以往群众对执法机关通报公众人物(如:柯震东、陈羽凡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支持,存在部分网友对北京朝阳公安局通报李云迪嫖娼这一违法行为表示质疑,认为该通报行为可能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作为公众人物的李云迪实施嫖娼这一违法行为,无疑会扰乱社会风气,给部分三观尚未成熟的粉丝造成不良的引导作用,北京朝阳公安局的通报行为显然是于法有据的。

至于是否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首先我们要明确隐私是什么,隐私权又是什么。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其《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便走入学术界、实务界的视野受到关注。我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征信信息、行踪轨迹等)。而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务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出于其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公开、利用而对这些信息开展保护与控制的法律状态。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但不同于普通公民,作为公众人物,李云迪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的号召力均强于普通人,其私德也是社会公德的组成部分,其行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政府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通过利益衡量,限制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即李云迪的私生活中与社会有关的那部分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权会被适当的限制。同时,关于公告中,部分网友或许存在疑问,平安北京朝阳并未实际标明李云迪的全名而是以李某迪进行通报,这类不直接引用全名的通报方式或新闻写作方式能否作为未侵犯隐私权的理由,在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律师提到的不应以是否指名道姓作为是否侵权的依据,而应以公众内心的确信作为判断依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媒体对李云迪事件的部分报道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李云迪事件发生后,人民日报和央视新闻作为官媒也对此次事件发表了评论,其中,央视新闻评李云迪完全是自作孽不可活,引发部分网友争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央视新闻辣评李云迪实施嫖娼这一违法行为是否过于严厉,是否侵犯李云迪的名誉权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同时,网易娱乐频道发布主题为“李云迪嫖娼被抓,有人透露被抓并非首次,私生活一直不检点”的文章,并在其中曝光了李云迪父亲的朋友圈,是否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关键在于曝光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获取素材的合法性等。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行为人具备下列情节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同时,认定新闻媒体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的审查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民法典第1026条规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综合判断:(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3)内容的时限性;(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作为新闻媒体,央视新闻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对于具有社会影响力并以此获利的公众人物,普通公众对其具有有知情权,新闻媒体进行揭露使得报道符合公众利益的需要,由此形成了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责任。虽然文章整体基调是评判性的,部分用语略显尖锐,但解释判断言辞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不应因此否定央视新闻评论的正当性。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和媒体行使言论自由及舆论监督等权利时妨害其人格权益的行为负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人民日报和央视新闻作为官方媒体,负有引导公众社会遵纪守法的责任,李云迪作为公众人物,其违法嫖娼行为对于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李云迪事件监督批评,本身并无侮辱李云迪人格的主观恶意,也无实施捏造、歪曲事实行为,评论行为系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旨在制止娱乐圈违法乱纪的不良风气,并不侵犯李云迪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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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易娱乐频道发布主题为“李云迪嫖娼被抓,有人透露被抓并非首次,私生活一直不检点”的文章,文中提到的“私生活不检点”“在学生当中口碑并不好”是否侵犯到李云迪的名誉权?

首先,需要根据网易娱乐频道发布的这一篇文章是否具有对李云迪的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进行判断,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有什么依据?其中该媒体是否对爆料内容来源的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对于上述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其次,需要根据网易娱乐频道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最后,网易娱乐频道发布的文章是否会导致李云迪的社会评价(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降低,结合以上三个因素判断网易娱乐频道是否侵犯李云迪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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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次事件中,部分媒体公开李云迪的父亲的朋友圈及此次事件中女方照片,此二人虽与此次事件存在一定关联,但二人皆不属于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名誉权皆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泄露其在诸如朋友圈、微信聊天群向小部分人公开的隐私,被爆料者在一定公众知晓度范围内公开其相关隐私信息并不能当然推知其意欲更多潜在的不特定多数人对该隐私进行知晓,且该隐私不涉及公共利益及违法犯罪事实,公开其个人隐私将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媒体必须对新闻采集的规范性尽到审慎且合理的注意义务。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李云迪事件女方照片版本就多达三个以上,需要注意的是,爆料者在曝光相关信息前,需对爆料内容真实性予以判断,相关新闻媒体也需基于新闻的客观真实原则进行审查,为了获得舆论关注,未经判断或故意捏造事实,导致无辜第三人社会评价降低,若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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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后续的发展是否具有依据

李云迪事件发生后,中国音乐家协会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迅速做出反应,于次日分别发表取消李云迪会员资格的声明和要求会员单位对李云迪进行从业抵制的公告,李云迪代言的品牌皮阿诺和美嘉数码钢琴也于次日发表声明终止与李云迪先生的合作关系。部分网友可能好奇,中国音乐家协会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是否有权发表上述声明?品牌解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声明,是根据《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第25条规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视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予以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其会员资格。李云迪的嫖娼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失德失范,经中国音乐家协会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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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15条的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公告,是根据李云迪的嫖娼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可以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批评教育,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等自律惩戒措施。经该会道德自律委员会评议,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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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和《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为上述处罚提供了相关依据,但是上述惩戒决定,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在规则适用上,《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和《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都没有就情节轻重程度判断及相对应的惩戒措施进行规定,在声明和公告中也并未进行说明。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公告中,仅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抵制,抵制期限也并未进行规定,若不是永久抵制,则李云迪可以根据章程第18条提起复出申请,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其次,根据前述章程规定,惩戒决定应当由中国音乐家协会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中国音乐家协会秘书长办公室是否为驻会领导机构,有无权利做出惩戒决定。

最后,无论是在《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或《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对被惩戒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及相关程序的规定。被惩戒人对于惩戒内容及程度没有任何辩护申述的权利这一情况的合理性,仍然值得讨论。

品牌邀请明星代言,旨在利用明星良好的社会形象及社会公信力对产品进行宣传,获得更为大量的消费者群体。李云迪事件发生后,李云迪的形象一落千丈可能损害品牌形象,加之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李云迪进行从业抵制必然导致李云迪的曝光率下降难以起到正向宣传作用,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为避免代言人不当行为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明星代言合同中往往规定了“道德条款”,涵盖的范围包括:涉嫌刑事犯罪、受到行政处罚、婚外情、淫秽行为、吸食毒品、不当政治言论、作出冒犯公众性质言行等违反公序良俗,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艺人若实施上述行为,品牌方有权向艺人发出立即生效的通知,终止代言、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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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镁光灯下的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享受着粉丝带来的鲜花、掌声、名望、利益,与之相对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私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不得侵犯明星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基本隐私,也不得随意诽谤或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众人物的言行关系着公共利益,应当洁身自好,起到引导社会积极正向良好风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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