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员工售卖明星行程信息获刑:“普通人缺少隐私保护”的现实亦应予以改善丨快评

发布时间:2024-12-08 14:21

近日,一则“售卖明星行程信息”的案件引发关注。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铁路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查询明星的乘车时间、车次、座位等个人信息并对外售卖,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转卖团伙则获利56万元。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某等人的上诉也遭法院驳回,终审维持原判。

此案以刑罚之严厉引人瞩目,舆论场上不乏“转卖明星行程,我看刑”“动动手指,非常可铐”的声音。那么这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行踪信息,等等;而从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此类行为触犯了第10条中“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也属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本案判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本案相当于确立了一个“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参照系,这不免引发外界的追问:为何普通人在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却没有获得同等的保护?

现实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受害者成千上万,伤害值更是堪称巨大。普通人包括肖像、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社媒浏览习惯在内的个人信息,都会在不经意间被人攫取并出售牟利。相较于明星的那些隐私,被泄露的普通人个人信息在量级上要大得多。

在近期爆出的“58同城虚设招聘岗位,倒卖毕业生简历”事件中,普通毕业生的个人信息相当于以“裸奔”的形式,让涉事企业获取了“一年牟利200万”的收益。这起事件背后可能因为购房、贷款、入学等不良的引导造成的损失,加起来恐怕会是个天文数字。商品推销与骚扰电话还不算什么,电信诈骗带来的伤害则严重得多,现实中也不乏倾家荡产乃至家破人亡的恶性事件。

普通人在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困境时,还会遇到维权困难的问题。本案判决公布后,舆论场上也见到不少网友吐槽,“我个人信息被泄露,结果立个案都难”。可见,网友更关注的是普通人能否在个人信息遭遇侵权时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明星的成功维权并不具备普遍意义。

明星在遭遇个人隐私泄露时,维权也要方便容易得多。明星一般都配备了强大的法务团队与生活保障团队,他们有能力以高效的法律行动、周密的安保措施完善保护明星的合法权益。此外由于“自带流量”,明星还可以凭借社会影响力轻松地反击侵权者,倒逼公共部门快速及时地做出反应。普通人一般并不具备这些条件,难道只有像明星一样具备社会影响力才能高效维权吗?

横向对比来看,明星的隐私权相对“灵活”,得到的保障更大,抗伤害的能力要强得多,让渡一部分隐私权还能获取很大收益;普通人的隐私权则较为“固定”,获取的保障却不多,然而可能面临的伤害却一点都不比明星小,更没有条件借助影响力来维权,像本案一样快速高效地反击侵权者。

总之,“明星抗伤害能力强,普通人则伤不起”的反差,“明星强势维权,普通人维权困难重重”的有失比例原则,都是此案给公众的鲜明印象。“公众人物无隐私”的说法无疑有所夸大,但“普通人缺少隐私保护”的现实则更应予以改善。公共部门理应一视同仁地保护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以相同的力度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每一个自然人都能保住属于自己的公民个人信息。

王兢

责编 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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