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截图、剧照的著作权保护规则

发布时间:2025-05-07 16:23

导读

自媒体时代,大量热播影视剧的截图充斥着网络,比如——某演员的剧照,某宝上 “xx 明星同款”服饰或热播剧中出现的玩偶、水杯等物品。殊不知,未经许可随便使用 影视作品截图或剧照可能侵权。

相关观点

演员影视剧照与生活照、艺术照肖像权的异同 肖像权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凝结在肖像作品中的肖像人的人格利益即精神利益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为了研究的需要,在此本书将演员“静态”肖像分为生活照、 艺术照与影视剧照三类。影视剧照与生活照、艺术照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以自然人即演员本人形象为主题,都属于造型艺术作品;都凝结着演员本人的人格利益;都可能给演员本人带来一定的财产收益;都固化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都与一定的著作权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冲突;都 涉及摄影师的权利保护问题。演员的影视剧照与演员的生活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照的产生基于演员与影视摄制单位之间的演出合同法律关系,一般是由摄制单位向演员本人支付报酬;而生活剧照一般由演员本人向肖像制作人即摄影师或单 位支付报酬。二是一般情况下,演员的生活照的作品原件所有权归演员本人;而影视剧照的作品 原件一般归影视摄制单位。三是演员影视剧照的著作权应属于影视摄制单位;而生活照的著作权按我国《著作 权法》的规定,可以由摄影单位和演员通过合同来约定,未约定的,按我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权应当归摄影单位。四是演员生活照一般不涉及造型师美工师的权利;而影视剧照则涉及造型师、美工 师的权利,一般而言造型师与美工师享有表明身份的权利。演员的艺术照与影视剧照的不同点在于艺术照的原件一般归演员本人持有,而影视 剧照一般归影视摄制单位持有;同时影视剧照的动态使用权演员已经通过合同方式让渡 给影视摄制单位,而艺术照则不存在这一问题。尽管演员的艺术照、生活照与影视剧照有以上的不同,但正如前文所说,它们都以 包括演员五官在内的本人形象为主题,都凝结着演员本人的人格利益,且有可能为演员 本人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所以不能因为其不同之处就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法律待遇,只 保护前者而不保护后者。(摘自杨旋、张华副主编:《人格权纠纷案由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6~147 页)

相关案例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一帧画面作为权利载体主张他人侵权

——上海世纪华创文化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 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影视作品角色形象可以从影视作品中分离出来,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 品。影视作品制片人及其授权许可人仅取得传播影视作品所必须的复制、放映等权利,当然无权截取影视作品中的一帧画面作为权利载体主张他人侵权。

案号:(2012)鄂民三终字第23 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2 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50 件典型案例

2.电视剧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应认定为摄影作品

——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诉扬州康凯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例要旨:1.首次将视听作品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 保护。2.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 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易言之,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 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故应当将视听作品中截屏取得的单张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

案号:(2017)浙 8601 民初 2297 号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10 大典型案例

3.仅凭文字简介、截图不能认定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 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为比对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 品是否具有同一性,著作权人应甄别不同资源传播方式,采取不同的取证方法,确保证 据能够体现被诉侵权作品具体内容,仅凭文字简介、影片截图等内容,不能认定被诉链接资源即为权利作品。

案号:(2016)津 02 民终 5608 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天津法院案例评论》2017 年第 1 期

4.作为单独镜头的剧照,构成作品

——北京儿童某艺术中心诉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要旨:小说、戏剧和一般电影中的角色,通常由人扮演,虽然有化妆,有独特的形象,但本身不构成作品。而剧照,作为单独镜头,构成作品。 

5.电影著作权人在未与表演者就肖像使用范围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 用人物剧照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

——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饭店有限公司等肖像权、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电影也属于肖像作品范畴,电影的著作权人在以电影播放形式行使著作权时 无需征得表演者的同意,但这种使用不是无限的。超出从事与使用或宣传电影作品有关 活动范围的使用就要征得表演者的许可或有特殊约定,包括电影的人物剧照。基此,可以认定电影著作权人在未与表演者就肖像使用范围进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使 用涉案剧照超出了其合理使用范围。

案号:(2002)东民初字第 6226 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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