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明星状告网友名誉侵权案败诉,网络言论仍需谨慎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名誉侵权案在上海法院落下帷幕。知名女歌手尚雯婕指控被告张某在其微博评论区发表了一条不当评论,称其“张开血盆大口,吸干旗下小艺人,扒皮、拆骨、敲骨吸髓、骨头渣都不剩”。尚雯婕要求张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经过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评论并未构成侵权。首先,张某的评论并没有明确的指向性,没有任何主语,也不能让社会大众联想到就是针对尚雯婕。其次,尚雯婕作为公众人物,负有容忍义务,这句话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最后,虽然张某的言论不太恰当,但也没有达到贬损人格的程度。
此案的结果引起了广泛的讨论。网络言论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如何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避免侵犯他人的权益?
近年来,明星状告网友名誉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张艺兴、赵露思、谭松韵等明星都曾起诉“黑粉”,要求对方刊登道歉声明。
2023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女星赵丽颖与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相关公告。法院认定,覃某某发布多条微博直接指向赵丽颖,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判决被告覃某某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赵丽颖精神损害抚慰金2.8万元。判决生效后,覃某某未履行上述义务,赵丽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女星迪丽热巴与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中显示,被告使用涉案微博账号发布评论描述原告,用语粗俗,丑化、贬低原告的意图明显,充斥谩骂与人身攻击,已超出言论自由和正常评论的合理边界,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某在其微博账号登载致歉声明,赔偿迪丽热巴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50元。因蒋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致歉义务,迪丽热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由于明星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其工作、生活情况往往更加受到大众的关注。因此对于明星而言,对其工作和个人生活的传播、议论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在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明星同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特别是那些直接使用明显侮辱性、贬低性的词语进行评价,超出公众人物应当容忍的社会关注,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对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回归到本案,尽管张某在此次诉讼中获胜,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言论可以随意妄为。网络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但同样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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