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单方解约,百万赔偿款从何而来?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艺人不当解约之后,可能会面临支付天价赔偿款,这似乎已成为了大多数人的共识。但该赔偿款究竟从何而来,是否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结算?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浅析实务当中艺人不当解约后所应支付的经济赔偿。
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为了捆绑艺人,通常会在与艺人签约时约定天价违约金,以此增加艺人任意解约之成本,达到一段时间内对艺人经纪事务的垄断。那么签约后,艺人是不是就必须与经纪公司捆绑在一起了?其实也不尽然,在此前的文章中,笔者也探讨过,当经纪公司不履行包装培养、宣传推广等义务时,艺人也可以单方解约,且无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但这是在经纪公司有较严重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如若经纪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明显不当,艺人仍执意解约,高额的赔偿通常难以避免,只是赔偿金额未必全部能得到支持,要结合具体情境分析。
具体案例:
小佑(化名,下同)系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曾出演过多部影视剧。2016年2月15日,蚂蚁巴巴影视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蚂蚁巴巴公司”)作为甲方与小佑(乙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国内外独家经纪公司,全面负责乙方的演艺事业,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乙方全部演艺活动的策划、包装、宣传、公共关系事务、培训、谈判签约等业务,合同期限为8年,从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合同第1.6条约定,“预期损失”指甲方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的月平均值(即甲方在乙方已履行的合作期限内已取得的及应取得的全部演艺收入总额除以乙方已履行的合作期限)乘以乙方尚未履行的合作期限,此处的合作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不满一个月视为一个月;第3.1.2条约定,如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方为其接洽演艺事业,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从事其自行或其他第三方为其接洽的演艺事业;第9.1条约定,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外,乙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第10.2.1.(3)条约定,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从事任何演艺事业的,甲方有权选择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在本合同签订后第一年内,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补足差额部分;第10.2.4条约定,乙方违反约定擅自参加演艺事业的,除甲方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乙方所获的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
2016年3月30日,小佑、蚂蚁巴巴公司与第三方甲公司签订《签约演员聘用合同》。约定第三方甲公司聘用小佑出演某电视剧,应支付蚂蚁巴巴公司酬金427.59万元(税前)等。2016年5月至7月间,蚂蚁巴巴公司陆续支付小佑上述酬金200万元。此后,蚂蚁巴巴公司陆续开展经纪工作,包括安排小佑主持某电影节颁奖典礼、制定宣传计划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宣传推广、安排出演某电影的相关事宜等活动。2016年9月,小佑因对上述电影中的角色分配问题产生不满,拒绝出演。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间,小佑出演第三方乙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约定片酬为70万元。2017年1月12日,蚂蚁巴巴公司向第三方乙公司及该电视剧摄制组发出律师函,告知小佑的出演行为未经蚂蚁巴巴公司同意,要求剧组与蚂蚁巴巴公司联系协商后续事宜的处理。同时,蚂蚁巴巴公司也向小佑发出律师函,要求小佑与蚂蚁巴巴公司联系、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赔偿违约金200万元。后经多次协商无果,小佑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演艺经纪合同于2017年2月4日解除,诉讼中蚂蚁巴巴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请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并要求小佑向蚂蚁巴巴公司支付演艺收入7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赔偿预期经济损失1547万元(计算方法为自2016年2月签订合同至2017年1月提出解除共计11个月,期间小佑为蚂蚁巴巴公司实现盈利200万元,平均每月盈利18.2万元,乘以尚未履约的时间85个月)。
首先,签订合同属于民商事契约行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无可厚非,但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条款便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去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换言之,当双方就某项合同条款达成合意之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有基本的契约精神,不可随性而为,如若因某一方的任意行为打破了合同的约定,致使相对方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到该案中,小佑在履约半年后就因个人喜好拒绝出演安排的角色并要求解约,其成立和解除合同的行为均过于随意,履行合同中也有违约行为,本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小佑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小佑是否应承担天价损失赔偿款?
该案当中,合同明确约定了预期经济损失及其计算方法,结合演艺经纪行业的盈利方式、小佑的知名度以及该案演艺经纪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解除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必然导致蚂蚁巴巴公司存在一定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但鉴于演艺经纪行业的特点,经纪公司是否盈利与盈利金额高低取决于社会公众现实需求、文化市场繁荣程度、自身经纪能力水平、演员认可度和知名度以及具体演艺活动等诸多实际因素,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故预期经济损失无法具体量化与计算。此外,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的目的旨在通过经纪公司的经纪运作提升艺人市场价值,以此实现互利共赢。换言之,经纪公司所获盈利应当与其付出的经纪行为相对应。该案当中,鉴于小佑在与蚂蚁巴巴公司签约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签约后小佑出演第一部电视剧时,其所能获得的经济收益主要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而非蚂蚁巴巴公司经纪运作的成果。故此,若将200万元全部认定为盈利金额并以此为基数确定蚂蚁巴巴公司的预期经济损失,有失偏颇,应当先扣除蚂蚁巴巴公司的成本支出再结合蚂蚁巴巴公司所付出的经纪行为进行计算。
法院最终也将预期经济损失调整为300万元,违约金调整为100万元。虽然该赔偿金额仍然属于天价赔偿款,但基于小佑的违约行为和不当解除行为,上述赔偿款确属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该案带给我们的启发是,艺人在签约之前,首先应当考虑清楚自己的事业发展路线与公司拟对其施展的发展规划是否相符合,对于相应合同项下条款背后所蕴含的法律责任应当有清晰的认知;签约之后,应当具有严格的契约精神,不能任意而为,在没有解除权的情形之下,擅自解除合同的,极有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款,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也并非要完全依照合同约定,还应结合经纪公司实际付出的经纪行为与成本加以衡量。
本文改编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书。
网址:艺人单方解约,百万赔偿款从何而来? http://c.mxgxt.com/news/view/1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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