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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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剖析
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个共性:(1)产品都有明星作为代言人;(2)广告中发现问题都是在广告投入播放后,而并不是在广告预审阶段;(3)案例中,虽然有的明星被起诉,但是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明星并没有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应对
(一)立法现状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刑法》等法律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三类责任主体,但对广告的推荐者,典型情形就是名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名人做虚假广告判决结果的大相径庭,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缺漏和需待完善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不断完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星应当如何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星应当对所代言的广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连带责任应该与制造商、广告商的责任划分清楚,并不能笼统的将之规定为与制造商广告商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较之明星个人,制造商与广告商的实力更加雄厚,当消费者的权益遭到损害的时候,必然会选择去向制造商或广告商请求赔偿,这样明星代言人又可以逃避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确认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明确的对明星代言人是否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知情,如果对所代言的内容知情,并且主观上仍然愿意代言,那么明星代言人必须承担责任,如果触犯刑法,那么应该按共犯论处。因此,首先,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具体明确的规定明星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明星代言人逃脱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应当按照代言产品性质的不同和明星事先是否知情来对明星进行民事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并应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以此给每个明星敲响警钟,使明星们认识到稳妥代言、放心代言,就应当充分审查代言产品,充分履行作为代言人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充分认识到明星虚假代言的危害性,吸取各国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的优点,对于虚假代言追究明星的法律责任,并在专门规制广告行为的《广告法》中加入关于明星代言的条款以此来统管明星代言行为,尽快完善关于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制度。以此给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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