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思聪吃热狗]谈谈Q版漫画的肖像权问题—新驰知识产权
近日,王思聪被抓拍到一张正在吃热狗的照片,因王校长表情太过生动,极具喜感,激发了众网友的创作欲。各种版本的卡通绘图多到数不清,然而最让大家熟知的还是漫画家@大绵羊BOBO所绘制的卡通形象~
随后以这张卡通形象为原型的GIF、视力表、冰雕、剪纸等纷纷登场,甚至某宝店家还出了卫衣、吊饰、手机壳等周边,就连“王思聪吃热狗”的小游戏也有数个版本。
还有这个PANDA.TV也是在疯狂蹭老板热度,就连王老板自己也没打算放过自己!
在“王思聪吃热狗”的恶搞盛宴中,创作者玩儿的开心,围观者看的热闹。得亏王校长没在计较,不然若真提着“40米大刀”前来,会不会引发一场“血案”?
王思聪作为知名人士,其肖像具有相当高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效应。那么,此次“王思聪吃热狗”事件中,王思聪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吗?其肖像权受到侵害了吗?对卡通形象进行演绎、复制是否属于侵权呢?侵害肖像权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别急,笔者将一一为您解答!
王思聪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吗?
肖像权是自然人基于本人的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若将他人肖像商业化使用,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其肖像权受到侵害了吗?
王思聪拥有肖像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漫画家@大绵羊BOBO “神还原”的Q版图是否侵犯了王思聪的肖像权呢?这让我想起了一个类似案例:赵本山与天涯、谷歌之间的肖像权纠纷。
该起案件中,被告天涯与谷歌创作了带有赵本山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并将这个广告发布在多个天涯社区上。法院认为,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未经允许为牟取商业利益恶意使用,则构成侵权。
只要卡通形象与本人产生一一对应关系,自然人就可以对其卡通形象主张肖像权。笔者认为,思聪吃热狗这一Q版形象神还原了王校长的丰富表情及高难度动作,使普通人能够通过该图像与王校长产生联系极具识别性,可以认为使用了王思聪的肖像。
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这就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了。@大绵羊BOBO所绘制的Q版图属于自我娱乐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商业行为。不过把这个表情印在手机壳上、卫衣上进行买卖可就要小心了,这无疑是在侵权的边缘“疯狂试探”。
对Q版形象进行演绎、复制是否属于侵权?
若要对Q版形象进行演绎、复制就必须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Q版形象进行衍生品制作如公仔、绘图等演绎、复制行为,属于侵权(将二维的平面美术作品进行三维的加工,也属于复制)。
侵害肖像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通常肖像权被侵害时,权利人会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一旦认定侵害肖像权,部分法院会支持原告关于合理支出部分的主张,该部分支出属于损失。实践中肖像权被侵害所得赔偿普遍偏低,多为几千到几万元不等,即便是名人明星的肖像权,一般也是赔偿几万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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