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惠州中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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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不是什么正经副业
稍不留神就有可能成为
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近日,博罗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倒卖账号“来钱快”?
从事短视频推广等工作的周某、吴某、郑某(均为化名)偶然在网络上看到A发布的收购Soul、抖音等网络社交账号的信息,遂商量决定以“中间商赚差价”的方式谋取利益。
周某负责与A沟通账号收购价格、验收流程等事宜,吴某、郑某负责运营“下家”QQ群并从“下家”处收购实名注册账号及对应的密码,整理后出售给A。
经查明,三人通过上述方式倒卖网络社交账号,非法获利共计12641.5元。
“发财梦”变“铁窗泪”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三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人共同退还非法获利共计5000元,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最终,博罗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吴某、郑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2641.5元,并分别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倒卖网络账号常被包装为“零门槛兼职”,但这些账号被收购后易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关联交织,助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人身、财产安全。
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属个人隐私,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平台、会员制机构、外卖物流等能获取大量用户信息的行业,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恪守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广大群众在享受互联网“大数据”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信息保护,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以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原标题:《社交账号,如此“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