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5-05-13 04:17
艺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裁判要旨
1.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的合同属于演出经纪合同。此类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而是具有个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由合同相对方单方行使解除权。
2.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艺人具有市场知名度后,经纪公司对其付出投入的收益将取决于旗下艺人在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分配,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民法典第6条 第7条 第509条 第563条 第566条 第577条
民事诉讼法 第177条第1款第二项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网址:艺人单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http://c.mxgxt.com/news/view/1158245
相关内容
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演艺经纪合同的正确解除方式品牌方内容违规,艺人有权单方解除代言合同么?
艺人单方面解除合约怎么办
关于演艺经纪合同中艺人单方解除合同条款设计的思考
艺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后是否有权单方面解约
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艺人合同解除方法有几种
演艺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约
从艺人发解约通知看合同解除
艺人合同怎么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