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肖像”我做主
记录精彩,别忽略肖像权保护
“四千年美女”,肖像被擅用索赔
提到演员鞠婧祎,很多人会想到“四千年美女”的称号。
2021年初, 鞠婧祎因为自己的肖像照片被他人擅用,在福建厦门打起了官司。2月1日,厦门海沧区法院对这起纠纷调解结案。
还在SNH48女子组合的时候,鞠婧祎便受到追捧,被日本网友称为“四千年一遇的偶像”。
而随着这个说法传入国内,大家普遍开始用“四千年美女”来称呼她,鞠婧祎也因此走红。
在京东开网店、售卖减肥商品的王俊看中鞠婧祎的外表和人气,但他又没有足够的资金邀请明星为网店代言,便擅自在网店页面上传了多张鞠婧祎的照片。
王俊还用手机软件对这些照片进行了再加工,将鞠婧祎和售卖的减肥商品放在一起。
本想借着偶像的光环,让商品大卖,可王俊没想到,网店刚开业不久,便接到了法院的电话。
原来,鞠婧祎工作室的成员在京东上发现了这家售卖减肥商品的官方旗舰网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鞠婧祎肖像进行宣传推广。于是,工作室以鞠婧祎的名义,将这家网店告到了法院。
鞠婧祎认为,网店恶意攀附她通过多年努力建立的社会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认为她与出售的商品之间存在广告代言关系。网店擅自使用她照片的行为,侵害了她的肖像权,一旦售卖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会对其演艺事业造成恶劣影响。鞠婧祎要求网店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元。
这个案子诉讼标的不大,侵权事实也比较明显,考虑到鞠婧祎的个人微博粉丝数高达1712万人,法院决定快速化解这起纠纷,取得“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效果。
于是,立案庭将这一案件移送到“诉非联动中心”。该中心是海沧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联合辖区31家单位成立的化解纠纷部门。中心的资深调解员通过三个回合的调解就解决了问题。
第一个回合是找人。由于王俊在注册网店时留的电话无人接听,调解员及时联系了工商部门,通过“企查查”查询企业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并通过工商部门发送短信给公司法人,添加了法人微信,最终和王俊取得了联系。
第二个回合是谈判。面对鞠婧祎的赔偿要求,王俊提出,自己收到法院的信息后,已经第一时间删除了网站上鞠婧祎的照片,消除了不良影响,况且因为疫情期间经营状况不佳,他并没有营利。调解员解释说,以前的法律规定,侵权肖像权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在以前,王俊可以凭借“没有营利”来为自己辩解。他可以说只是上传了照片,没有明确表示鞠婧祎用自家产品,可能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但在民法典实施后,情况有所改变。民法典没有将“营利性”作为侵权肖像权的条件,而是突出了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经过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就构成侵权。
王俊了解了民法典的规定,自知不对,希望经过调解少赔一些钱。
第三个回合便是息讼。在王俊明确表态后,调解员与鞠婧祎进行了沟通。她同意在赔偿上作出让步,并同意王俊在半年内分期支付。
双方达成和解的当天,王俊向鞠婧祎工作室支付了首笔赔偿款。同时,鞠婧祎也撤回了起诉。
新娘照片,用作推广属侵权
正是因为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新规定,2021年初易烊千玺、胡歌等明星纷纷通过工作室发出维权声明,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其实,不仅仅是明星,普通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被他人擅用,同样可以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家住安徽芜湖的郭梅长相俏丽,2019年5月她和男友准备举办婚礼,两人在众多婚庆会所中,选中了“浪漫良缘婚庆”。
郭梅支付费用,成为婚庆会所的会员,婚庆会所为其提供新娘化妆、婚礼策划、场地布置、婚礼拍摄等一系列服务。
结婚当天,会所的化妆师给郭梅拍摄了一组新娘照片,记录了新娘妆完成的整个过程。那天的婚礼喜庆圆满,亲友们纷纷称赞新娘大方漂亮。婚礼结束后,郭梅还特意向婚庆公司道谢。
随后,郭梅和丈夫去国外旅游。谁知抵达的第二天,两人就先后接到了几十个朋友的微信。他们除了祝福小夫妻新婚快乐,还小心翼翼地询问:“微博上的照片你们看了吗?”郭梅被问得一头雾水,登录微博她才发现自己“火了”。原来,婚庆公司把她结婚当天化妆前后的对比照上传到了微博上,有网友留言评论:“娶老婆之前一定要让对方卸妆。”
郭梅很生气,第一时间联系了婚庆会所,对方表示会删除这组对比照片。
可郭梅没想到,一年后婚庆会所的微信公众号上,再次使用了她的结婚照片用来做推广宣传,郭梅表示不满。可婚庆会所却说,他们只用了郭梅化妆后的照片,并没有用化妆前后对比照,因而没有给她造成不好的影响。
多次沟通无果,郭梅只好去公证处申请固定证据,对婚庆会所使用自己照片的微信公众号页面进行了取证。
2020年底,郭梅将婚庆会所告到芜湖市弋江区法院。
郭梅认为,婚庆会所侵害了她的肖像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肖像权使用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及公证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婚庆会所将郭梅的照片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供他人浏览,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郭梅的肖像权。
鉴于庭审时,婚庆会所已删除照片,法院酌定其支付郭梅肖像使用费2000元。因为婚庆会所发布的肖像不存在污损、丑化的情况,郭梅也没有拿出自己受到精神损害的证据,她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2021年2月,法院判决婚庆会所在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支付郭梅肖像使用费和公证费各2000元。
专家提示:民法典肖像权保护有新解
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大亮点,这一编中对于肖像权保护进行了充实与丰富。
那么,民法典是如何保护肖像权的?肖像权被侵害,赔偿金如何计算?肖像被人善用,能索赔精神损失费吗?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黄健雄教授给出了答案。
Q:民法典是如何保护自然人肖像权的?
A: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特别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不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侧重于对肖像权人作出有利解释。《民法典》第1021条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三是赋予肖像权人对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享有特别的解除权。
Q:肖像权被侵害,赔偿金如何计算?
A:肖像等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可基于个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计算。《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以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为代表的部分类型人格权,经由许可被商业化利用后,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财产价值。因此确定侵害这些类型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损害后果等一系列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Q:受到侵权的人能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吗?
A:《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是精神损害,不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所致,赔偿的内容不会有所不同。值得强调的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以违约侵害身份权利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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