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关于开展档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 02:38

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规范做好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断丰富和完善县档案馆馆藏资料,服务于长海县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经研究,县档案局(馆)向社会征集我县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一、档案资料征集内容和范围

1.各朝代形成的圣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契约、票据、货币等实物或其复印件。

2.记述我县历史面貌的各种版本的志书、族谱、家谱、村史、碑文、书画等资料。

3.反映我县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的文字材料、照片等。

4.反映我县界域、地形、地质、河流、气象等自然环境的资料。

5.反映我县名胜古迹、地方风俗、民间工艺、传统产品等历史资料。

6.建国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及有关照片等。

7.反映建国后我县“土地改革”、“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期间形成的各种报刊、传单、像章、印章、旗帜、照片等有时代特征的实物。

8.征集建国前和建国后曾在我县生活过,在某一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获省级以上荣誉的体坛明星、战斗英雄、劳模动模范等名人的档案资料。其中包括:反映名人生平的自传、传记、回忆录;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及社会交往的文章、报告、演讲稿、信函、论文、著作、以及各种证书、证章、奖品等实物;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名人作品、成就的评论文章;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及名人的日记、书信、题词(字)等。

9.记述我县曾获市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

10.在我县重大活动中有关领导、著名人士发来的贺电、贺信、题词及在活动中发行的标志、纪念章、纪念币、邮票、首日封、纪念品等实物。

11.重点工程建设、危旧房改造拆迁中形成的新旧对比的照片、录像及反映我县城乡面貌变迁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

12.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风民俗、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形成的有关文献。如:反映民风民俗的版画、年画、剪纸、手工艺品、文集、照片、塑像、标牌、匾额等;涉及传统戏曲、曲艺的行头、道具、脸谱、乐器、乐谱、戏单、唱片、磁带、光盘、照片、雕塑、绘画等;涉及传统体育的器械、游艺与竞技的玩具,杂技表演的道具、服饰、用具等;涉及传统美术的绘画、书法、雕塑作品、工艺品、图片等;涉及传统医药的各种典型药材、用具、医书药典等。

13.我县各部门历年公开和内部编辑出版的各种报刊、杂志。建国后本县出版反映各个时期历史面貌的各种报纸、书刊、布告、地图、以及“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报刊、大小字报、海报、号外、传单、照片、录音、旗帜、臂章、印章等)。

14.其他反映我县历史的有参考价值的档案资料和文献。

二、征集方式

1.捐赠。对于主动捐赠档案资料的个人及家属,县档案馆除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外,视档案数量多寡及珍贵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捐赠的档案资料,若个人研究需要利用,县档案馆可以无偿提供一套复印件。

2.收购。对于个人所有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个人愿意出售的,县档案馆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收购。收购价格面议。

3.复制。对于个人所有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个人不愿意捐赠、出售原件的,经与档案资料所有人协商同意,可捐赠、出售复制件。

4.寄存。如个人保存确有困难,本人愿意,县档案馆可提供寄存服务,并与寄存者签订寄存方面的协议。寄存期间,县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凡向县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的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县档案馆将维护档案捐赠、寄存人的合法权益。

三、联系方式

可通过信函、电话、面谈等方式与长海县档案馆联系。

联系电话:8988838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袁礼 王丽

地址: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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