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公司向著名歌手主张违约,仲裁为何败诉?
作者/杨飞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系演艺经纪公司,被申请人为著名歌手。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聘请被申请人作为其独家演艺经纪人,申请人为履行协议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被申请人都应遵守,否则视为违约。被申请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进行合作,也不得私自承接申请人一方为其代理之外的任何商业及非商业演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和安排,私自到北京某酒馆进行演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据此申请人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
1、被申请人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承担办案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接到仲裁申请书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本案,我们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专业分析、仔细研究并多次前往与案件有关的各地调查取证,依据本案各项证据,我们认为案涉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演艺经纪合同》但实际系《劳动合同》。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等法律规定,北京仲裁委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艰苦努力,最终北京仲裁委采纳了我方意见。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争的议焦点:
1、案涉合同性质是演艺经纪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2、北仲是否有管辖权;
3、被申请人是否违约;
4、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演艺经纪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纪公司代理艺人洽谈演艺活动、经纪公司从演艺活动中抽成;在经纪关系中,经纪公司应主要为艺人与第三方洽谈协商;经纪关系主要特征为委托性、代理性。
第二、本案中,所谓的《演艺经纪合同》均不符合上述特征,反而更为符合劳动合同的典型特征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人系合伙企业,被申请人系成年自然人,双方均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2、关于薪酬,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报酬由申请人支付,除此之外合同中再无涉及费用分配的约定;
3、实际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报酬由申请人按月发放且报酬会根据出勤、表现进行考核而有所浮动;
4、关于演艺活动,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艺人派遣协议》,但本案中案外人系申请人的起义大股东持有申请人90%的股权,此项事实表明被申请人主要服务于申请人以及其关联公司,显示出劳动关系的特征;
5、关于管理制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通过考勤天数进行严格考核、且合同约定为独家排他协议以上情形均表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管理已经达到了人身依附性的程度亦有经济从属性。
以上事实均表明案涉合同更符合从属性、被管理型这些劳动合同的典型特征;而并不具备通常演艺经纪合同的委托性、代理性的特征。
综上,仲裁庭最终采纳本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感悟:
明星艺人解约案件系极具代表意义的类案,对于律师专业性要求极高。依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制定切实有效的代理策略,并且应积极搜集有利于委托人的各项证据,最终更为有效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网址:经纪公司向著名歌手主张违约,仲裁为何败诉? http://c.mxgxt.com/news/view/122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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