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工作方式中竞业限制适用之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5-05-16 12:28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从业者”这种新型工作方式逐渐产生,网络直播成为一项热门行业。而伴随着各大直播平台相继崛起,粉丝众多的主播成为稀缺资源,激烈的竞争使得平台之间经常利用高薪相互挖角。此时,主播与平台之间往往签订一定的协议来约定双方的合作关系。但他们之间的某些约定既具有普通合同的性质,又符合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能否认定劳动关系以及能否适用竞业限制规则存在分歧。对此,本文将以知名游戏主播“张大仙”(本名张宏发,以下简称张某)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纠纷案为切入点,对竞业限制在新型工作方式中的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述与争议焦点

  2016年8月18日,张某在腾讯公司运营的企鹅电竞直播平台注册成为企鹅电竞主播,腾讯公司与其签署《入驻协议》,约定张某不得与任何其他同类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或相关相似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期限为1年。2017年2月1日,腾讯公司又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将排他性地在直播平台开展网络主播活动,主播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出版、演出、演说、直播、访谈、广告、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或与公众形象有关的任何线上活动;时间延长至2019年2月1日,并约定张某每月有效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0天,直播时长不得低于90小时,腾讯公司将每月支付其3万元奖励。若张某违反协议中排他性条

  款的约定,腾讯公司有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和原协议的权利,并有权扣除张某应得的部分或全部收益,要求其退还已收到的扶植奖励以及赔偿违约金200万元。张某在腾讯公司企鹅电竞直播平台做主播期间,腾讯公司曾对张某进行了多次推广宣传,使得其知名度迅速提高。2017年8月3日,张某未经腾讯公司同意,开始在斗鱼公司的主播平台“斗鱼网”直播,其部分粉丝也转移至斗鱼平台。2017年9月30日,斗鱼公司与张某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斗鱼公司聘用张某从事主播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3500元,合同期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腾讯公司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250余万元违约金和700万元赔偿金,并返还其在企鹅电竞直播平台的全部收益。此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决张某向原平台企鹅电竞所属的腾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1万元,在张某与企鹅电竞协议履行期内,禁止其在包括斗鱼在内的所有网络平台从事直播活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腾讯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入驻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排他性条款的合同效力。一般提及排他性条款合同效力问题,首先会想到适用合同法解决,但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具有不确定性,要想明确他们之间的排他性合同条款的效力,就有必要将两者之间关系进行定性。

  (二)学界争议

  对于新型工作方式中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的定性,早期有学者提出对其进行统一定性为时尚早,当时的社会关系尚未定型,对将来业态形势变化的预测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我们要多点耐心,遵从“包容审慎”的步调,“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但现如今平台经济的发展日趋成熟,直播行业炙手可热,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应当将这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纳入法治轨道,指出“互联网+”带来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关规定的不完善不应当成为平台规避管理、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理由。于是有学者给出具体建议,认为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这种介于劳动关系的“强从属性”与“无从属性”之间的“弱从属性”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可以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此,有学者提出平台模式下的新型工作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地界定为劳动合同或者居间合同。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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