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经纪系列|KOL与MCN间“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5-05-16 10:52

作者:林恒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浙江杭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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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猛发展为个人与企业提供了独特的市场机遇。其中,KOL(Key Opinion Leader)和MCN(Multi-Channel Network)机构崛起为数字营销和内容创作的主要力量。KOL作为拥有广泛粉丝基础和影响力的个人,与MCN作为专业数字内容管理公司的合作关系,正在重新定义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的格局。

然而,KOL与MCN之间的合作不仅涉及商业合约,还包括一项备受争议的法律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这种限制性约定旨在保护MCN公司的商业利益,防止其所投资和培养的KOL在合同终止后立即转投竞争对手,从而损害MCN的市场份额和商誉。然而,这些竞业限制条款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使得人们对其效力和合法性产生诸多讨论。

本文将试图探讨KOL与MCN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笔者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裁判案例出逐一梳理、归纳、分析,以期为KOL和MCN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提供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更清晰认识和有效应对策略,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0 1 目前国内法律中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目前,国内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出规定。具体条款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如下图所示:

上述四部法律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知识产权,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利用其在企业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机会或知识去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以及泄露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根据上述目前国内法律中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笔者就是否适用于KOL做出如下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KOL。

该条款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涉及内部高层人员在公司职务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商业机会的情况。而KOL通常是与公司合作的独立个体,他们在自己的社交媒体或平台上发布内容代言推广产品,并不涉及公司内部职务和商业机会的利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中的竞业限制,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KOL。

该条款适用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主要规定合伙人之间不得自营相竞争的业务。KOL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他们通常与公司签订代言合同,属于另一种合作模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中的竞业限制,在通常情况下,不适用于KOL。

该条款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禁止他们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KOL通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员工,而是通过个人的影响力和知识代言推广产品,与企业的经营模式有所不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中的竞业限制,有可能会适用于KOL。

该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KOL系MCN公司的员工,且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那么该条款可能会适用于他们。但若KOL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是独立的自由职业者,则没有用人单位的职务和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KOL通常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公司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因此一般情况下,KOL通常不适用上述前三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然而,是否适用于上述提及的第四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需要区分情况,判断是否适用。

当然,KOL可能与公司签订代言合同或其他合同,在合同中亦可能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合同的内容来判断竞业限制的适用性,并遵守合同中的约定。

0 2 目前国内有关KOL与MCN间“竞业限制”条款的判例分析

笔者通过对判例检索,发现就KOL与MCN间“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和支持情况,共有四种不同的法院观点。可以分为:1、有效,支持;2、有效,但不支持;3、有效,但需要调整;4、无效。笔者将对四种法院观点进行提炼总结和分析。

观点一:有效,支持

(一)(2021)鄂08民终283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主播签约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未限制周世琪的劳动权,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是有效的。

(二)(2021)京01民终5404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代理手册中约定限制代理人员在其他同类竞争网站进行直播活动属于约定竞业限制,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并未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也未违反公平原则。另外,何珊在六间房担任多年的主播,对于相关条款是知悉和了解的,并没有证据证明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说明而被拒绝解释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该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

(三)(2020)鲁1122民初1822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涉案合同3.11、6.5、6.6条)虽然不是《劳动合同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在网络直播行业是一种共识。这些条款是原、被告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订立的直播合作合同,被告应当理解这些条款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被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继续在淘宝平台进行直播,表现出明显的故意违约。由于网络主播签约经纪公司后,公司会进行包装、提供资源、吸引流量等,而观众关注主播本人而非经纪公司。若主播继续进行与经纪公司旗下主播相同类型的直播,可能导致观众的流失和原经纪公司的损失。

因此,法院认为这些特殊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

综上,根据观点一中的法院裁判理由,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竞业限制是否“有效,支持”需要做以下考虑:

一、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竞业限制条款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是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观点二:有效,但不支持

(一)(2021)粤0115民初10692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本质上是遵守保密义务的一种主要形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才存在违约金,劳动者不应为同一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法院进一步指出,《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在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并未包含经济补偿条款,然而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生存的前提条件。由于在原被告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并未给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原告在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故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观点二中的法院裁判理由,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竞业限制是否支持,需要考虑是否遵守公平原则。

观点三:有效,但需要调整

(一)(2021)浙01民终1383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虽然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其强制性义务。因为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和生存权,为了平衡双方权益,劳动者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即使双方对经济补偿未作约定,也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而且,法院也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而本案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三年,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年期限。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出二年的部分应视为无效。

(二)(2019)豫0104民初15598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同》约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但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过于苛刻且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调整为2020年8月31日之前,并将违约金调整为2万元。

(三)(2021)辽11民终1466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例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韩雨峰解除合同或怠于履行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韩雨峰支付违约金和禁播五年。然而,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是这些约定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法院认为辽宁星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禁播二年的处罚是合理的,并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综上,这三个案例都涉及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和执行问题。法院在裁判中普遍重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情况下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以公平原则来调整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或违约金。若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则超出部分会被视为无效。在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时,法院会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观点四:无效

(一)(2019)皖0603民初2295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怪咖公司要求王艳秋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不得以艺人和主播身份涉足任何影视相关行业。但法院指出,双方签订的是主播经纪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由于主播经纪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怪咖公司无权对王艳秋在合同终止后的行为作出禁止性约定或要求。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怪咖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2021)京01民终10313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由尚衡嘉业公司提供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的6.2条涉及竞业限制条款。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该条款进行磋商,故应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法院认为,该条款借用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模式,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尚衡嘉业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高瑜瑜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高瑜瑜的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

(三)(2021)辽01民终8738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优加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王琴的劳动权利,影响王琴的生存,客观上妨碍了人才的流动尤其是高级技术人才的流动,妨碍了人才市场的竞争,降低了人才市场的竞争水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认为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四) (2020)粤01民终21768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不确定。

在本案中,就《艺人网络合作协议》是否为格式合同及协议中的10.2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法院认可一审法院对该问题进行的分析认定,认为其相关分析内容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一审法院认为《艺人网络合作协议》中第10.2.2条款的约定,使郭春梅在解约之后两年内工作选择受限,但是并未明确竞业保障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同时没有证据证实对该条款进行提示或说明。

因此,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加重了郭春梅的责任并限制了她的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

(五)(2020)闽01民终3202号

KOL与MCN间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阳光丽人签约艺人(金牌主播)协议书》中虽有合同到期三年内竞业限制的条款,但因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只约定了李泓单方义务,并未约定其竞业补偿等权利,属于加重对方义务,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认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

综上,上述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在判断是否有效或无效的竞业限制条款时,都注重对合同性质、双方关系、是否涉及劳动权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于违背公序良俗、加重责任或限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无效。同时,法院在考虑竞业限制的合法性时,会特别关注是否提供了合理的竞业补偿等权利,以及是否依法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0 3 基于法律和判例对KOL和MCN的建议

1、在签订合同时,请务必遵循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或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需要确保其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在考虑竞业限制时,需要平衡KOL或MCN的自由与限制。竞业限制可能会限制KOL在合同终止后的自由发展和职业选择,因此,双方应该慎重考虑竞业限制的期限和范围,确保合理平衡KOL或MCN的权益。

3、建议在签订合同时,确保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双方应该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影响,特别是竞业限制条款,避免强制性的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

4、若涉及到竞业限制条款,特别是限制KOL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类似行业的条款,建议MCN提供合理的竞业补偿。合理的竞业补偿可以体现MCN对KOL在合同终止后职业自由的限制所作出的补偿,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5、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矛盾升级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共同着眼于长远发展,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成长,形成共赢局面。

0 4 结语

在数字化时代,KOL和MCN公司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解和解决KOL竞业限制问题对于维护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加强法律意识、积极的沟通和注重长期合作,KOL和MCN公司可以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双赢局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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