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关系项下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前言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法无禁止则自由。但宪法规定劳动权系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择业自由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生存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职业和就业场所。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正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并进而削弱其谋生能力,减少其就业机会,影响其生存权。
案情简介
原告沈阳优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原告作为经纪代理人安排旗下艺人在陌陌平台上进行直播表演。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27日签订《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在全网直播平台上的唯一经纪人,为其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表演提供相关资源。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合同约定被告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期内,被告不得私自参加非原告提供视频直播平台(包括同类型网站)的表演活动,如被告参加其他非视频直播类的线下演出活动需事先得到原告的书面同意。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平台上开始直播,直播期间被告共计收到直播收益3.9万元。被告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约定未用公司规定的账号进行直播,原告认为被告在合约期内违约,遂将被告诉至本院。
双方签订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王琴与优加公司终止或解除协议(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与从事本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直播平台或类似网站就职)相关的工作。竞业限补偿金由优加公司决定一次性支付或按月补偿,按月补偿标准为王琴离职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至30%。王琴造成优加公司损失的,不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超过5万元的,赔偿标准为王琴离职前三个月月平均收入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剩余竞业禁止期限的数额。王琴违反本条款,须归还补偿金并且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数额为补偿金的5倍。
法院判决
一、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阳优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元
二、驳回沈阳优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分有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人的竞业限制义务直接来自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从我国现行法来看,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如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等情形。离职后的特定公务员例外,其竞业限制系基于廉洁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的只有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约定竞业限制限于特定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前提条件是该劳动者知悉单位的商业秘密)。即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仅限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是否有效。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法无禁止则自由。但宪法规定劳动权系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择业自由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生存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其职业和就业场所。竞业限制所限制的正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并进而削弱其谋生能力,减少其就业机会,影响其生存权。其次,竞业限制与鼓励人才流动的社会利益相冲突。竞业限制客观上妨碍了人才的流动尤其是高级技术人才的流动,妨碍了人才市场的竞争,降低了人才市场的竞争水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情形外,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优加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王琴的劳动权利,影响王琴的生存,违背公序良俗,故上述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王琴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优加公司如有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可以与王琴签订保密协议。王琴在合同解除后如有侵犯优加公司商业秘密行为,优加公司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王琴主张权益。
关于违约。王琴提出因家人要求其找正当工作,反对其从事直播行为而提出解除双方的协议,并按优加公司要求写了保证书,说明双方的协议已经解除。优加公司辩称王琴因家人反对要求更换工作不能作为终止协议的依据,且王琴在保证书中写的是暂时而不是永久的停止直播,不认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协议。本院对此认为,保证书仅能认定双方就王琴暂时不直播达成了一致,且王琴承诺“合约期内,不从事同种类工作,并且不在任何直播平台直播”,此处写明“合约期内”,无法认定双方有解除案涉协议的意思表示,王琴在本案审理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自己该主张,故本院对王琴提出的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协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王琴自述签订保证书后用优加公司的账号直播过一个多月(2020年4月),优加公司尚欠其直播收入1600元,没有用别的账号直播过。优加公司提供的视频证据证明王琴签订保证书后于2020年5月在别的直播平台自行直播一次。王琴违反协议约定和保证书承诺,在其他平台直播一次亦属于违约。
关于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考虑到本案优加公司同意王琴在合约期内另找工作而暂停为优加公司直播,即在合约期内王琴不再给优加公司带来直播收入,且优加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王琴在别的直播平台只直播一次,结合本案其他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1000元。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并非在非劳动合同关系项下不能适用,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本案来讲,在演出合同关系项下,对合作期间较短、未掌握公司核心信息的主播不能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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