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中要怎么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2 02:06

  竞业限制中要怎么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广东知明律师介绍,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因此,劳动者所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评判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核心问题。

  竞业限制是限制的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1)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本质上是企业通过限制人才随意流动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手段。简单的说,竞业限制就是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一种约束性条款,是对离职后工作选择权的一种限制。

  竞业限制中要怎么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司法实务中,使用最多的方法是比较两家企业之间的经营范围。先看二者之间的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是否存在交叉或重叠,如果存在,即可初步判断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是,实践中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单纯从经营范围比较可能不是很准确。在此条件下,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范围难以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态。此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已经举证经营范围相同、交差或重叠的情况下,进行抗辩的一方应当举证实质上二者之间生产或经营的不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

  那么,如果二者的经营范围完全不同,是否能认定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呢?

  也不一定。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但如果主张权利的一方能够证明新单位实质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业务为同类,也可以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审判实践中对两家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认定,具体可以参考以下几项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1、对应的市场。

  可通过所处行业及所在地域两个维度予以判断。前者可通过企业所加入的行业协会、所参与的行业活动等予以判断。后者则需在经营地址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业务开展模式及客户群体进行认定。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竞业限制重点企业名单,亦可侧面反映企业自身的市场定位。

  2、服务的内容/生产的产品。

  可通过官方渠道的企业简介、企业对外的宣传资料、专利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予以判断。也可参照商标权侵权纠纷中所常适用的《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

  3、 服务的对象/产品的受众。

  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服务对象或所生产产品的受众能够反映其指向的客户群体,若两家企业的服务或产品相似,而客户群体又存在重合,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二者所提供的服务或所生产产品在市场上处于紧张的竞争关系,或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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