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引出4个法律争议
【案例回放】
今年1月27日,有人在“香港讨论区”的成人贴图区上传首张疑似陈冠希及钟欣桐(阿娇)的不雅照片。当晚,有人在“香港讨论区”上,以英文留言自称曾看过该张照片,并表示是陈冠希修理手提电脑令照片外泄。随后,张柏芝等多名女艺人的不雅照片被发布到网上,造成轰动。陈冠希通过律师发表声明,强烈指责此行为,并保留法律追究权利。2月14日,有消息指“奇拿”发布这些照片只是为了要钱,而且“奇拿”目前已经和英皇达成协议,收取700万港元为交换……
昨日,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依据我国的法律,对“艳照门”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时间:2月24日
■地点:上清寺太平洋广场A座10楼志同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
■主持人:本报律师团成员、志同律师事务所陈昊
■参加嘉宾:
合纵律师事务所 肖勇
华立律师事务所 陈艇
江都律师事务所 聂静
潜卫律师事务所 何桐雨
百君律师事务所 刘洪波
衡信律师事务所 唐用强
静升律师事务所 傅达庆
争议
是否构成“聚众淫乱”
据称,目前流传到网上的“艳照”中,有多人同时发生关系的照片。如果这些照片是真实的,那么照片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是否涉嫌我国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
聂静认为,如果这些人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在一个隐秘的场所进行,即使是多人同时发生关系,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因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是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如果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傅达庆的观点有所不同。他认为,如果照片是真实的,则参与者构成聚众淫乱罪。此时的多人指3人或3人以上。一旦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争议
“艳照”是否为淫秽物品
关于“艳照门”事件中的“艳照”,到底该怎样定性,这些“艳照”是否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呢?
何桐雨认为,最初媒体将这些照片定性为淫秽照片,随着事件的升级,改称为“不雅照”。陈冠希、阿娇等人同为事件的当事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些照片的性质仅仅限于个人隐私,根本不能定性为淫秽物品。而当这些照片被人传播开来以后,我们才可以称之为淫秽物品。
傅达庆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我国刑法第367条对淫秽物品有明确的定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由此可见,淫秽物品应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概念。“艳照门”事件中的照片,从拍摄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应定性为淫秽物品。
但傅律师认为陈冠希不用因拍摄照片而担刑责。“我国法律规定,淫秽物品的制作者,应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陈拍摄照片并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只是因为个人爱好,所以谈不上是淫秽物品的制作者,所以不用担刑责。”
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淫秽物品”有明确的解释,何律师还是认为,“露骨”、“色情”到底是什么意思?用这么抽象的概念来界定是否为淫秽物品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部门来界定。
傅达庆介绍,目前,我国已有专门从事淫秽物品等鉴定的相关部门。
争议
陈冠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有媒体报道称,陈的电脑送修时,照片已经删除。之所以照片外泄,是因为有人采用专业手段,从电脑硬盘中恢复数据所得。
“若非专业的、精通计算机的人士,或许不知道照片删除后会存留在电脑硬盘当中。”刘洪波认为,对于陈来说,说他未对这些隐私照片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未免不妥,只要尽到了常人所该做的妥善保管,就不存在民事责任。
“保管一个普通饭盅和保管这种私密照片肯定不一样。照片只要流传出去,陈冠希就有保管不善之责。”何雨桐认为,陈等人在拍摄的过程中,就应该预见到照片的流出,肯定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损害,应尽特别妥善保管的义务。照片外泄,陈肯定难辞其咎。
聂静认为,陈冠希是否要对保管不善一事负责,关键在于陈是否在取得女当事人同意后保存这些照片。据香港媒体报道,目前张柏芝准备就陈冠希“疏忽处理文件”提出民事诉讼。
争议
“艳照”版权属谁
2月21日陈冠希在香港发表新闻发布会后,称这些“艳照”的版权归自己所有,任何媒体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发表“艳照”复制版,均属侵权。“这个版权说,比公安机关的提醒更有用,流传的照片一下子少了许多。”刘洪波律师感叹。
可是,这些照片的版权真的就属于陈冠希吗?
聂静表示,据大陆的法律,既然陈是这些照片的拍摄者,就应该拥有版权。但其版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其他律师均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若说其享有版权,也就是承认了其作品的合法性质。“说陈不享有这些照片的版权,而是该照片的制作者应该更合适些。”
警方涉嫌干涉私权
“艳照门”事件愈演愈烈之时,吉林警方等通过媒体提醒广大网民,点击、浏览淫秽色情网站也是违法行为。警方表示,他们认定点击、浏览、查阅色情网站是违法行为的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众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傅达庆认为,1997年颁布的公安部33号令是一个部门规章。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公民在家浏览色情网站是公民的隐私,公民有隐私权。
刘洪波则更关注警方对法律的解释和引用。她认为,公安机关打击的是“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把打击范围扩大到“查阅”不太合适。实际上,公安部33号令中所谓的浏览色情网页“违法”,处罚主要是依据治安处罚法,而2006年3月实施的治安处罚法并未规定浏览色情网页将受到处罚。从法律效力上看,治安处罚法是公安部33号令的上位法,更具法律效力。
聂静表示,在家浏览色情网站与“夫妻在家看黄碟”相类似,完全是个人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部33号令关于浏览色情网页违法的规定,涉嫌以公权干涉私权。
何桐雨对此说得很形象:“公民享有隐私权,法律不应干涉网民用鼠标点击哪个网站。”
“艳照门”中的法律缺位
陈艇律师称,据了解,这些照片中有不少是没有淫秽内容的。相关部门若是对此界定后,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对于淫秽照片作出标记、分级,来告知受众,这样或许会及早、很好地降低事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陈艇律师认为,虽然这些“艳照”传播得很快,但若是执法部门一发现苗头就立即行动,防微杜渐,也不会是现在这个效果。
唐用强律师认为,“艳照门”在短时间内在网络上泛滥成灾,也反映出我国法律调整的力度不够,只有部门规章和国务院的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目前为止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只有短短7条,显得笼统和简单。
陈昊律师认为,德国《危害青少年传播出版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提供的信息中,如果有可能包含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要么义务接受政府委派的特派员对其进行义务指导和咨询,参与其服务计划的制定以及制定特定服务的条件限制,要么以严格自律机制履行保护青少年,否则,将被视为违反行政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
(欢迎读者通过本报热线966988和志同律师事务所电话(023-63630411)或登录网站(www.cqztlaw.com)为法治沙龙点题,并提出宝贵意见。)
特别鸣谢: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
记者 易守华 何健 陈启宁 实习生 黄月/文 任洁/图
网络编辑:甘健
网址:艳照门事件引出4个法律争议 http://c.mxgxt.com/news/view/12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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