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明星,是否构成侵权?
模仿名人,是个好生意最近这几天最火的人,非这英莫属。因为在上海街头cos中模仿明星那英,而火爆出圈。知名的网络主播凌达乐,曾经用名“鹿哈”,靠模仿男星鹿晗而出名。最近,凌达乐在直播时自曝,自己7个月赚了3500万。除此之外,还有模仿周杰伦的“粥饼伦”,模仿张翰的“佛山电翰”等等。
模仿明星,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模仿明星,主要是通过“名字”、“穿着打扮”等方面进行模仿。可能主要涉及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保护。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规定,主要是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起名为“这英”、“鹿哈”会不会侵犯那英、鹿晗的姓名权?
应该不会。我们对姓名权的保护,不同于商标。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企业,也是生产手机,注册个商标为“黑米”或者“大米”,小米公司(持有小米、红米商标)大概率是可以诉其侵权的。因为,商标侵权,既包括商标相同,也包括商标近似。而姓名侵权,却并不包含姓名近似。
2、模仿明星的打扮,算不算侵犯明星的“肖像权”?
脸长得像明星,不侵权。整容整成明星脸,也不侵权。但是,模仿明星的穿着打扮,会不会构成侵权?例如模仿小沈阳的苏格兰裙。理论上讲,也不可能是侵权,这不就是撞衫吗?
3、模仿明星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当然不是!
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是这种模仿同公司关联在一起时。例如,某公司为了带货,打造一批网红,打造方式就是模仿名人。然后,利用名人带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模仿名牌,目的在于鱼目混珠,让普通消费者以为其就是名牌,或者与名牌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投资关系、合作关系、授权关系等)。之所以构成侵权,在于其不合理利用了知名品牌的美誉度,搭了便车。
而模仿名人,目的可不是鱼目混珠,大家其实都知道他们之间没啥关系,这英不是那英,鹿哈也不是鹿晗。但模仿名人,之所以吸引人眼球,还是利用了名人效应。
当然,这种风险只是可能的风险,并不一定。
因为名人模仿秀其实是一种文化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更推而广之,可能是一种个性化的表达。这种模仿虽然利用了名人的知名度,但如果这种模仿不存在对本主声誉的贬损,似乎也没有必要予以禁止。
网址:模仿明星,是否构成侵权? http://c.mxgxt.com/news/view/12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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