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廖某某是某网络平台一位拥有41万粉丝的网红博主,日常发表亲子日常、服饰穿搭笔记与网友分享,在网上拥有较高人气。朱某某最初是廖某某的粉丝,双方加了该平台、微信等社交账号。朱某某生活在湖南省长沙市,廖某某生活在广东深圳市,两者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集。
因为朱某某与廖某某的身高、体重相似,朱某某经常看廖某某发表在该平台上的穿搭笔记,并模仿廖某某的服饰穿搭,发表在自己的平台账号上。
廖某某有自己的淘宝店铺,分享穿搭是为了促进网店服装的销售,朱某某起初在廖某某的店铺购买服装,后面认为廖某某店铺的服装贵且质量不好,便不在廖某某的店铺购买。
廖某某通过某平台看到朱某某模仿自己穿搭却不在自己店铺购买服装,于2022年4月21日在朱某某的平台笔记下发表留言:“你老公知不知道你是个学人精”,“牛啊姐妹”。其后,朱某某的笔记下涌入大量网友评论,指责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穿搭,是“学人精”,朱某某将评论功能关闭后,收到大量私信侮辱、谩骂。
当日,朱某某不堪侵扰,连续发布5篇笔记《关于我被三十万粉丝网红网暴这件事情》,表达自己只是喜欢廖某某的穿搭,并没有以此营利。并质问廖某某:“一个穿搭博主,不允许别人模仿,引导粉丝网络暴力别人,这真的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应该做的事吗?”
随后,廖某某发布笔记《关于一边模仿我,一边骂我是老妇女这件事……》,讲述朱某某从穿搭到各种配饰鞋袜,以及拍照动作,一比一复制廖某某。廖某某在该笔记中捏造了朱某某在廖某某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朱某某收到寄拍邀请、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盈利的事实。廖某某该篇笔记发表后,朱某某遭受到廖某某粉丝更加严重的攻击、谩骂。
气愤的朱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某立即停止侵犯朱某某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在某平台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承担朱某某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105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 000元。
廖某某辩称:粉丝的行为并非自己本人的行为,与本案无关。造成朱某某大量负面形象的原因,在于朱某某自己发布的《我被30万粉丝网红网爆这件事情》笔记,系网友自行对该事件作出的评论,与廖某某无关。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湘0105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某提出上诉。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湘01民终1486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5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书;二、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某平台账号中连续十五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朱某某公开道歉;三、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某某合理开支1050元;四、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模仿他人穿着打扮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模仿明星穿着打扮的行为十分常见,批量生产的服装让消费者出现“撞衫”的情况也属正常。本案中,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穿着打扮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责难。廖某某亦未能提交法律依据及证据,证明朱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廖某某作为某平台服饰穿搭博主,分享穿搭思路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并不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穿着打扮,甚至鼓励消费者购买自己分享的同款服饰。究其本质,朱某某与廖某某矛盾的根源并非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穿着,而是因为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的穿着,却并未一直在廖某某的网店购买商品,而是从别家购买了同款服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关于廖某某是否构成侵犯朱某某的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来认定。1、关于廖某某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行为是否违法。廖某某给朱某某取带有侮辱性的绰号,发布笔记捏造朱某某在廖某某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朱某某收到寄拍邀请、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盈利的事实。廖某某明知在涉案笔记发表之前,朱某某已经遭受了其粉丝的谩骂攻击,依然捏造事实在某平台上公开发表笔记并将朱某某的照片上传至笔记里,具有利用其知名度对该事件进行扩散的主观故意,其主观过错明显,具有违法性。2、关于朱某某名誉是否受损。廖某某故意捏造事实并予以散布,公然贬低朱某某人格,致使朱某某遭受了廖某某粉丝的网络暴力,大量侮辱、诽谤性评论发表后,降低了朱某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朱某某的名誉权。3、廖某某的侵权行为与朱某某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廖某某应承担侵犯朱某某名誉权的责任。
二、关于廖某某是否需要对其粉丝的行为负责。廖某某的粉丝大量涌入朱某某的笔记下对朱某某进行攻击,廖某某粉丝的侮辱谩骂已经超出了正常言论自由的范畴,属于网络暴力。廖某某辩称其发表的两句评论存续时间短,发表的笔记也只是对事情进行澄清,没有侮辱朱某某的主观恶意,网友的行为与廖某某无关联。法院认为,廖某某应对粉丝的集体行为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一)从廖某某笔记的内容来看。廖某某笔记中自述有自己的微信粉丝群,廖某某通过微信粉丝群就此事进行吐槽,粉丝获知朱某某的相关信息后,在廖某某评论的当天大量涌入朱某某的笔记下评论,具有高度盖然性。(二)从廖某某笔记的效果来看。朱某某被网络暴力几个小时后,廖某某发表涉案笔记,笔记发表后,网络暴力进一步升级。(三)从因果关系来看。虽朱某某未能举证粉丝行为系受廖某某授意所为,但“朱某某与廖某某有矛盾”是因,“粉丝为廖某某出气”是果。粉丝的动机和目的是维护廖某某的利益,其行为举止都是奔着廖某某去的。
三、关于朱某某是否存在过错。朱某某反击廖某某的言论确有不当,导致其与廖某某之间的矛盾激化,朱某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四、关于责任的承担。廖某某构成了对朱某某名誉权的侵犯,鉴于廖某某发表的评论及笔记均已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法院判决廖某某向朱某某赔礼道歉,并在廖某某平台中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为朱某某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朱某某为固定证据所支出的1050元公证费用属于实际支出,且数额在合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朱某某对侵权行为引起、激化亦有一定过错,法院对朱某某要求廖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