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峰:虚拟币=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发布时间:2024-12-11 15:29

  陈云峰律师:虚拟币=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作者:陈云峰

  来源: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2018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剑头直指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虚拟币一词被多次提及。

  一、虚拟币为何又成为风口浪尖?

  (一)利用虚拟币进行的犯罪属涉众型犯罪

  所谓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或扰乱经济市场秩序、受害群体广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刑事犯罪案件。

  之所以关注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主要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1.  涉众型金融犯罪持续高发

  根据最高检对我国金融犯罪发案率的统计,虽然金融犯罪仍然呈现多发,但总体上略有下降的趋势,唯独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例,2017年平均同比上涨36.85%;以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为例,2017年平均同比上涨5.34%。

  2.  涉众型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善于利用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

  (二)涉众型案件中利用新型互联网技术的案件尤其多发

  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发布会上提到,如今涉案公司已从简单的“作坊式”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多。利用新型的互联网技术进行犯罪,不仅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更容易麻痹投资人的危机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表示,虚拟币已被检察机关列为新型网络传销的惯用词。

  二、典型案件对比

  (一)英雄链vs周辉集资诈骗案

  英雄链曾是被众多投资者疯狂追捧的明星项目,项目团队宣传其是基于柬埔寨支柱产业博彩业而打造的区块链线上博彩游戏娱乐平台,白皮书所称的项目顾问及投资人团队也异常豪华。然在2018年1月15日,英雄链刚在交易平台上线就立即“破发”。随后一路下滑,从发行价0.6元人民币跌至0.05元人民币。面对投资者的退币要求,项目团队的态度非常强硬,后续更是被曝光项目造假和幕后操盘。

  同最高检本次公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周辉集资诈骗案相似,英雄链利用虚拟币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资金池,所得资金并没有用于真实项目,项目破发后也无法归还所募的巨额资金,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维卡币vs 叶经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维卡币组织通过宣称维卡币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欺骗性宣扬维卡币具有巨大的升值空间,诱惑社会公众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同时要求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不能退款,直接吸纳了大量的资金。

  截至2018年5月,该传销组织已在我国境内发展7条下线、27个资金池账户、会员层级140余层、注册会员账号200余万个,涉案金额达150余亿元人民币。

  同最高检本次公布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叶经生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相似,维卡币利用虚拟币的升值空间进行欺诈,要求投资人通过购买维卡币加入组织,层级远超3级,鼓励投资人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收取下线10%-40%的投资额进行盈利,涉案人员广布,社会影响恶劣,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区块链及虚拟币的警示

  涉众型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于经常涉及到金融创新,检察机关在初期并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区分,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更注重“结果”的导向性。

  对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发行方来说,经2018年4月公安部在银监会专项会议上的“公开点名”后,此次又被检察机关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点名”,应当引起发行方的充分重视:

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同传销活动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是否会被归类为传销活动,取决于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者回报形式的可靠性; 如果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最终无法落地,引发了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很可能会出于“结果”导向性的原则认定其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类犯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还强调了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次生风险的防范,强调要将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注重舆论引导,实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精准打击,可见不仅是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日后会进一步强化,媒体舆论引导可能也会为检察机关的办案起到指引作用。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虚拟币都应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新型网络传销的工具。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5.130, -0.08, -1.5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提到了“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已经被定性的虚拟币,如比特币,尚不足以被认定为传销工具。但像维卡币一样没有实质内容的空气币,则很可能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是新型网络传销的工具。

责任编辑:何凯玲

网址:陈云峰:虚拟币=新型网络传销犯罪? http://c.mxgxt.com/news/view/15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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