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精神家暴”:隐蔽存在举证困难,司法实践难以认定

发布时间:2024-12-11 19:37

近期,有涉明星的离婚事件中被曝存在精神家暴现象,引发社会对精神家暴的广泛关注。一些网友留言称,精神家暴堪比肢体家暴,甚至比肢体家暴更加折磨人。

实际上,早在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确了侵害行为既包括身体,也包括精神。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探索将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离婚后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多位法官及法律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对精神家暴越来越关注和重视,但因精神伤害存在隐蔽性,证据采集困难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对精神家暴的认定存在一些难度,建议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方式,增加涉精神家暴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精神家暴不容忽视

施暴者须承担责任

“我出生在一个极其不幸福的家庭里,从小没有感受过父爱。由于被父亲经常性的辱骂,我不想回家,甚至出现离家出走、自杀的念头……”大学生小颖一字一句写下对亲生父亲的控诉,“我们想逃离这个不正常的生活。我和妈妈、弟弟、妹妹想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这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许伟2019年审理的一起涉精神家暴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女方带着3个子女控诉被告男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她和孩子造成了难以忍耐的精神侵害。

据许伟回忆,该案例中男方不存在肢体上的暴力行为,但对女方及子女动不动就爆粗口和责骂,日积月累之下导致妻子和子女不堪忍受。“恶语伤人六月寒”,法院根据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3名子女的证人证言,证实了男方存在精神家庭暴力,导致女方无法继续与其共同生活,感情已破裂,遂判决离婚。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才正式施行,但早在2008年3月最高法就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精神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并指出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一些地方法院就此进行了改革试点。

作为试点法院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审理了一起涉精神暴力的离婚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清拿出一个包着白布的篮球,白布上写着“打死梁清”的字迹。原来,男方经常把这个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在家里一边用力击打着篮球,一边喊着“我要打死梁清了”。此举对梁清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让她时时刻刻活在恐惧之中。

尽管当时对精神暴力缺乏司法实践,但该案审判长陈静综合考量后认为,男方的精神暴力已经给女方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于是判决认定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该案之后被最高法评为“全国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周溧对自己在2019年发出的一份涉精神暴力的人身保护令记忆深刻。

一对30多岁的夫妻,已经处于分居状态。女方喜欢泡吧,经常夜里出去玩,男方在其车上安装了GPS,一旦发现女方去了酒吧,就会发短信进行辱骂、恐吓。女方整天生活在恐惧中,终于不堪忍受,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周溧说,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精神家暴时,通常会考虑几个因素:首先确定暴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而不是夫妻日常间的口角;其次要考虑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此外,还要结合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

据许伟介绍,确认存在精神家暴行为,施暴者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无过错方还有权主张因家暴造成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

隐蔽存在举证困难

司法实践难以认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谭芳告诉记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精神暴力是比肢体暴力更加隐蔽、更加广泛存在,却又经常被忽略的一种暴力形式。在长期的精神暴力下,受害人更容易出现一些精神、心理上的伤害,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会发展成一桩悲剧。同时,在这样充满压力的环境下,也很容易造成儿童的精神、心理问题,例如自闭、自卑、有暴力倾向等,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

北京东卫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高蕾经手的案件中,精神家暴屡见不鲜,“几乎每一个离婚案件中都多多少少涉及精神家暴”。有一些案件,当事人甚至明确表示,在婚姻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另一半经常性的谩骂和侮辱。

但记者查阅公开资料发现,目前法院判决中,涉精神家暴案件数量并不多。各受访法院也表示,司法实践中接触的涉精神家暴案件与肢体家暴案件相比数量少很多,而在以存在精神家暴为由诉请离婚的案件中,又有多起因证据不足而不被认定精神家暴。

许伟称,家人间的暴力本身就具有隐蔽性,特别是遭受冷暴力或受到精神伤害,证据更难采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举证的困难或不足,主张存在精神暴力而不被法院所采纳。相对而言,主张肢体暴力,在提交受伤照片、医院病历、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的情况下,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精神家暴往往发生在无意间,取证较难。这些精神家暴的存在,如果只有当事人自己的描述来佐证,缺乏客观的证据,就对推动后续的司法程序很不利。如果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也很难认定精神家暴存在与否。”高蕾说,此外,精神家暴还有一个困境就是,受暴人的不自知。人们对精神家暴的认识不足,很多遭受精神家暴的当事人甚至不知道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受到保护。

法律规范亟须完善

防范意识有待提高

2021年12月底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广东、江苏等地的反家庭暴力条例、实施办法等,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包括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接受采访的法官和专家认为,现有对于精神家暴问题的规定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人们从观念上更关注肢体暴力和性暴力,因为这些结果多是肉眼可见的。”高蕾说,现有的这些反家暴法律法规,多是从家庭暴力这样一个大的概念去进行规定,对精神家暴这个细分类型缺少针对性的规定和操作性的指导。

许伟说,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是精神暴力认定的标准,即侵害行为达到何种程度能够认定为精神暴力,目前无论是法律还是地方性法规,均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认定标准不一。

他补充道,目前在离婚诉讼中,对精神家暴证据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符合涉精神家暴离婚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若在涉及精神家暴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仍适用传统的举证责任规则,将证明发生家暴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方,则苛以了受害方过重的举证责任,而忽略了其所处的弱势地位,且精神家暴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因此有失公允。

为完善涉精神家暴案件的实践操作,周溧建议围绕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细化的司法解释,把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量化出来,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应对方式。

“例如,涉精神家暴乃至所有的家暴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助执行义务具体包括哪些等,建议对此进行细化规定。”周溧说,同时,最高法及各地高院可以积极探索发布涉精神家暴的相关指导案例,从而为基层法院处理涉精神家暴案件提供参考。

谭芳认为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整个社会都认识到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并设定配套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如公安机关针对精神家暴案件,不能轻视,要及时出警、取证,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加害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民政部门对受精神家暴的受害人提供生活帮助;人民团体、村居委会、社会组织要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等一系列服务。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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