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处理=游街示众?
就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百名卖淫女和嫖客的活动,上海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指警方的处理方式实质是游街示众,是违法的,指责群众“拍手称快”是错误观念。福田警方表示不会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2006年12月7日《新快报》)
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支持者拍手称快;反对者指责这是“文革”遗风,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且警方的做法程序违法。双方阵营的力量对比,似乎反对派占了上峰,福田警方的做法出于不利地位。
抓到大批的卖淫女和嫖客,警方有没有权力公开处理,公开处理是否就像上海律师和人民大学的法学教授所指责的那样,公开处理侵犯了卖淫女和嫖客的隐私权,这种做法等同于游街示众,进而得出警方涉嫌违法的结论?显然,这一系列疑问,有待厘清。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法学家。但是,我还是想表达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福田警方举行的公开处理,真的侵犯了卖淫女和嫖客的隐私权了吗?现代社会,公民的隐私权被提到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文明的象征。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存在个度的问题。隐私权也不例外。保护不力,公民的生活将受到不必要的骚扰,身心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然而,保护过度,不论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社会来说,也未必是好事。卖淫和嫖娼,是基本的人权,还是属于违法的范畴,确实是个亟待回答的问题。如果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则警方打击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的,应该成为被告才是;假如卖淫嫖娼和我们的法律格格不入,警方打击是履行其义务。警方公开处理,不是没有理由。相反,将公开处理等同于游街示众,反而显得过于教条,或者说过于幼稚。
就媒体提供的照片看,福田警方在公开处理卖淫女时,这些身着黄色囚服的女士们,个个都戴着口罩。显然,警方事前考虑到这些卖淫女的隐私权。不然,不可能统一给她们戴上口罩,遮住其面部。平心而论,警方不是法盲,指责其侵犯卖淫女隐私权,未免过于片面和想当然了。
再者,反对者认为公开处理就是游街示众,我觉得这个说法本身就很不严谨。在中国的语境里,公开处理是指在固定的场合,以大会的形式,宣告一项集体处理决定。而游街呢,则是沿着既定的道路路线,展示某人或某种东西。福田警方处理卖淫女和嫖客,和游街有着质的区别。乱扣帽子本身,就是武断的表现。何况,示众并不仅限于游街,公开处理也是示众。“游街示众”的说法本身,同样有失汉语的精确。
打击卖淫嫖娼行为,采取公开处理的方式,是警方的权利,和所谓的“文革”遗风无涉。不赞成警方的这一做法可以,但不能上纲上线,将之和“游街”混为一谈。卖淫女和嫖客的隐私权固然需要保护,但不是无条件的保护。否则,警方抓捕卖淫女之时,岂不是已经侵犯人家的隐私权了——别人搞性交易,警方何必干预?
监督警方,我支持;为卖淫嫖娼唱赞歌,我反对。[作者:刘海明]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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