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聚焦

发布时间:2024-12-12 11:11

(图源百度百科)

案 情 简 介

赵露思系中国内地影视演员,曾参演多部热播电视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A公司在拼多多的店铺名称为“xx旗舰店”,店铺销售的“xx小气泡面膜”品牌产品,使用赵露思照片并配文 “代言人:赵露思”

赵露思起诉,认为A公司构成对赵露思的 姓名侵权,需向赵露思赔偿 经济损失

A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的使用系其新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主观没有恶意。

一 审 判 决

经查明,赵露思与A公司不存在合同代言关系,A公司使用赵露思肖像前 未征得赵露思同意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 人格权纠纷,公民享有肖像权,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和姓名用于经营性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未经赵露思同意,擅自用赵露思肖像于经营行为,并在产品宣传中标明“代言人:赵露思”,故 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赵露思的侵权。赵露思要求A公司向赵露思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无独有偶,同年同月,B公司未经赵露思同意,擅自用赵露思肖像于经营行为,并在产品宣传中标明“赵露思推荐”,故B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赵露思的侵权。

一审法院综合B公司侵权行为的方式、过错程度、影响程度及当前的市场因素等情节,酌定B公司赔偿80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演艺明星因肖像、姓名等被擅用作为商业广告,而将侵权人诉至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商家利用演艺明星在相关市场群体中的影响力与产品号召力,有意地在网络店铺上使用明星照片并配文“某某明星推荐”,系为自己产品推销的需要,已构成对明星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具体赔偿问题,实践中主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因人格权兼具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项内容,当人格权遭到侵害后,应允许当事人主张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建议商家应增强法律意识

尊重他人合法权利

如需借助演艺明星做广告宣传时

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

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并按照约定使用

避免产生纠纷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民一庭

编辑:张芯雅、林诗颖

校对:吕美严

责编:王惠传

审核:安海涛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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