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名誉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明星的曝光度也随之加剧,因网络发表观点的隐匿性,常有部分网友肆意发布不当言论,如“某某明星整容”,“某某明星出轨”等等。那么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是否就需要忍受作为公众人物所谓的“代价”,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呢?
1、名誉权保护如何界定
京师国际部律师沙立星表示,“目前在国内外公众人物的界定公认为包括文艺娱乐体育届明星、政治人物、文学家科学家等。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会被法律做一定程度上的让渡,也就是说对明星的形象做适当的披露与使用往往会被认为是公民知情权的行使,并未构成对明星的名誉权的侵犯。也既明星负有“轻度伤害容忍义务”。但是对明星的名誉权的限制并不当然意味着明星需要对那些不实、不当的言论具有容忍的义务。”
民商律师沙立星对代理的部分明星名誉权案件中总结介绍到,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明星是否为“公众人物”部分法院认定起来存在差异。由于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并没有对“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做具体地定义,因其司法适用范围理解的模糊和随意性也给明星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时甚至存在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明星名誉权维权中是否认定为公众人物存在不一样的裁判,这往往导致在诉讼请求中对主张的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虽然目前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并有法律层面的统一定义,但大部分法院都认为纯属明星私人领域的权利是作为普通公民也都应该受到保护的,如随意曝光明星的裸体照片行为,则严重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但是,如果是在网上评价某明星演技差,某歌手假唱等言论则并不必然构成侵犯明星名誉权。
2、针对明星常见的名誉权侵权类型有哪些
沙立星律师介绍到,针对明星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在网上散布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明星、使明星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某某明星生活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明星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3、对于明星名誉权维权律师能做的工作有哪些
国际部沙立星律师介绍到,首先,我们作为明星的法律顾问首先会帮其初步判断明星认为的“名誉权侵权”是否是法律层面会制止的违法行为。通常法院在审理明星的名誉权纠纷中,对侵权的界定把握还是相对较为严格的。有时一些言论虽然造成了所指对象的不适,但是如果不是恶意的造谣,一般很难构成侵犯名誉权。
其次,对侵权行为取证。在取证过程中有的明星直接在看到侵权信息时直接截图或者拍照,但是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对方已经将之前的信息删除了,而明星的能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最后导致截图或者照片并不能被法院所认可。因此,沙律师提醒各位明星在维权过程中,由专业律师按照法院能接受的方式方法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最后,一般在维权过程中,通常由律师出面与对方谈判协商,同时在法院走诉讼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会及时对网上发布侵权信息的平台进行交涉,让平台先将侵权信息删除,如果最终平台并未及时删除消息,则法院也会认定平台对未在合理时间内删撤的情况下,对被侵权明星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名誉权侵权的影响范围难以量化,因此律师会考虑侵权信息属于首发还是转载,侵权信息的受众范围,侵权信息的内容等诸多因素来综合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沙立星律师提醒大家,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需要在充分了解行业背景的前提下,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结合国内外娱乐法领域的类似案件经验,及时高效的为明星维护合法权益,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京师律所国际文艺体育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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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京师将打造中国文化企业境外投资保障体系,包括与专业机构合作,向文化企业提供重点国别和重点文化行业的评估报告,帮助企业与明星制造机会并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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