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视角:再起!明星违法代言不断,切勿借信任作为犯罪的帮凶!
一、时事聚焦:#明星代言产品再“翻车”#
最近,演员关晓彤因在微博向大家安利一款据说“吃了不会胖”的「植物肉水饺」,受到网友们的质疑。
而就在前不久,上海警方披露了一例涉达7亿金额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而作为该品牌代言人马伊琍也难逃社会舆论的“批判”。
随后,诸多同类案件被网友们逐一盘点:除了马伊琍,郑恺、章子怡、陈数等知名艺人所代言的品牌产品,都被曝出涉事问题。一时间,明星违法代言、虚假广告的乱象,引发了网络热议。
作为公众人物,明星为品牌作代言,本就基于自身强大的影响力以及大众寄予的信任,对于促进消费购买力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在这一环节,若是出现违法事件,受害者的损失该找谁追责呢?明星解约了难道就能置身事外吗?
今天,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一同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二、以法说事:#道完歉,就能置身事外了吗?#
1.明星代言的品牌或产品出现问题,作为代言人是否应该为此负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的出台与修订,针对代言虚假广告相关的法律责任也逐渐明晰。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的品牌或产品出现问题,作为代言人是否要担责,要看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不论其主观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2. 就“马伊琍代言事件”来看,有人指出其代言的奶茶产品本身并没有问题,而是品牌方单方面的诈骗行为,这类情况下明星是否也应担责?
结合上述分析,就“马伊琍代言事件”来看,作为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时候才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的奶茶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而只是品牌方在代言人不明知或不应知的情况下单方的诈骗行为,且并非是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则此类情况下代言人是不用与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代言人方往往会辩称自己并非明知或应知,消费者方也很难对其明知或应知举证。因此,明星在道歉信中也就总会声称审查不严,被商家蒙骗,或是对此并不知情以排除自己的责任。
3. 如今越来越多明星“直播带货”,或是在个人视频频道里“推荐好物”,同样也是利用自身影响力所作的行为,如若出现产品问题,其性质是否与代言有别?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学术观点认为,明星参与“直播带货”或“推荐好物”,即便并非以代言人的身份,但是也符合《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特征,视同广告代言人。
对于直播带货中日渐显现的问题,2020年11月5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直播带货”领域虽新,却也并非法外之地,明星对于“直播带货”也应当严谨对待,慎之又慎。
本文由许笑璠实习律师撰写。
许笑璠毕业于英国卡迪夫大学,取得理学硕士学位;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
以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能够熟练运用英语。
曾任职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从事投行业务的承揽承做。
也曾从事为新三板企业提供股权投融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服务,并多年服务于高净值客户。
结语:明星代言出事后,“道歉、解约、下次注意”成为一系列标准流程。有网友对此调侃道:“代言时冲在前头,出事后躲在最后。”近年来也不断涌现由明星亲自下场做投资人所打造的品牌,一湃对此认为,作为公众人物,名声是商业资本,要爱惜自己的羽毛,切勿将大众的信任作为犯罪的帮凶!
这些年,您因代言人买过的最不值得产品是什么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一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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