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遭控告违约,法院怎么判? 原创 泉州中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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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当地传统小吃的传承人,其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为提升传统小吃知名度,王某决定扩大广告宣传。经某广告公司推介,王某拟聘请当地娱乐明星吴某作为代言人。
合同约定的广告宣传片等应于首期款项支付后三个月内拍摄完毕。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即通过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向公司支付100万元,向某传媒工作室支付300万元。
经查明:
后因吴某档期问题,合同约定的广告宣传片等迟迟无法完成拍摄。
三方协商未果,王某遂以个人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
1.某广告公司返还款项100万元、支付利息并要求其股东陈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某传媒工作室返还款项300万元、支付利息并要求其投资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个体工商户虽已注销,但王某作为经营者有权承继其权利义务,可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案涉合同约定
某广告公司、某传媒工作室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广告拍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王某返还相应款项的义务。
某传媒工作室
系吴某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广告公司
股东陈某虽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王某并未证明某广告公司对其所负债务尚不能全部清偿,故其要求陈某对某广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遂判决某广告公司、某传媒工作室均需返还各自所得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吴某应对某传媒工作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法官后语
前述案件即为一起典型的因主体类型不
同导致法律责任不同的商事纠纷。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虽然其是双方合同的签订主体,但因其已被注销,应由其经营者王某承继其权利义务。至于某广告公司、某传媒工作室,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对未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更值得讨论的问题在于,因某传媒工作室系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投资人的吴某应当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所开办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某广告公司的股东陈某,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在股东责任法定的原则下,除非特定情形(如公司债务不能完全清偿),公司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投资者而言,进入市场开展经营行为,主体为先,成立什么类型的主体,既可享受特定类型主体所带来的交易便利性,也需考虑经营行为后续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经营行为,应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结合细分市场规模及行业特点,合理审慎设立相应类型市场主体。
若是基于有限责任成立公司类市场主体,应确保充实公司资本及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防止公司债务波及股东财产;
若是基于税收等政策优惠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有以个人或家庭全部财产用于公司债务承担的预期,防止因企业经营不善致个人或家庭财产流失;
若是基于经营便利性成立个体工商户,应先审视自身经济实力,所从事业务应与自身规模相匹配,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若是以自然人名义直接从事经营行为,应以合法合规为在先考虑,否则相应的法律后果均应由自然人个人一力承担,乃至行为涉及犯罪造成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则得不偿失。
供稿部门:民二庭
撰稿:赖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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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明星代言遭控告违约,法院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