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自曝嫖娼经历,警方回应

发布时间:2024-12-16 03:54

基本案情

近日,有网友公开举报网红“铁头惩恶扬善”(以下称“铁头”),称其在直播间公开讲述自己在成都的涉黄经历。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12345微博回应网友称,将核实交办。1月18日,北京12345回应南都记者称,将在核实后反馈进展。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将开展工作,核实相关问题。

“铁头”在直播间自曝涉黄经历。

网友录屏视频中,“铁头”称自己八九年前在成都金牛区和朋友花1800元找了两个按摩师,“她肯定是暗示,也不是暗示,人家直接说有(色情服务)。去了那里,60分钟,我说你这按摩就这?”如此在直播中讲述自己的嫖娼经历,“铁头”表示“这无所谓吧,也过了追诉期了。”并鼓动直播间观众点赞,“你们想不想听,想听现在给我把赞点到20万。”

有网友将“铁头”上述言论录屏公开举报,并@北京12345处理,1月15日,北京12345微博回应网友称,将核实交办。

南都记者了解到,“铁头”是一位打假网红,其直播账号有516余万粉丝,此前曾因在打假中“碰瓷”和调侃汶川地震等言论多次陷入争议,也曾身陷因开设赌场和非法拘禁被判刑的议论。

其账号直播动态显示,在讲述涉黄经历被网友举报后,这几日“铁头”依然在直播,1月17日直播了3场,最后一次直播是17日22时32分至22时40分,播了8分钟,直播起名为“一点毛病没有,户外卖货”。

1月18日,北京12345回应南都记者称,将在核实后反馈进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复南都记者称,将开展工作,核实相关问题。

网红直播自曝嫖娼经历引起了广泛关注。那么,卖淫嫖娼行为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多久?对于以上两个大家关注的问题,贵州云初律师事务所潘竤蔥做了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一、嫖娼可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我国,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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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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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

在这个多元文化发展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红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应该提升其媒介素养和危机防范意识,在言行上需要更加谨慎,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而我们作为社会成员,也会时时刻刻面对性的诱惑和经济的诱惑,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牢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坚决抵制逾越人格底线、危害公共卫生、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绝不能为了贪图金钱和一时享乐,做出出卖人格和肉体的事情,甚至触犯法律。

原标题:《网红自曝嫖娼经历,警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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