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不能只要“天价片酬”,不要“德艺双馨”
8月2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在“演员天价片酬”报道中指出,当前,很多热播影视剧主打豪华明星阵容,演员片酬动辄几千万元。如正在拍摄中的《如懿传》,男女主角片酬合计达1.5亿元。
如果说对是否应该获得“天价片酬”尚有不同意见,那么如何自律,成为一名德艺双馨的演员则是毫无争论的。但一些有较高知名度的演艺人员却做不到,不断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宁财神、张默、柯震东、房祖名、王学兵、尹相杰等因吸毒纷纷被警方抓获,有的已经是“二进宫”。
如何规范演员片酬,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成为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时的热议话题。
“天价片酬”是否该遏制,引发各方思考
“当前,演员片酬畸高,很多影片的演员片酬占到了制作成本的50%以上,影响了电影产业健康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后,负责草案修改的工作人员登门拜访我国著名电影艺术家秦怡,听取她的意见。
据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通过问卷网对340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3.7%的受访者认为当下明星的片酬高,59.8%的受访者支持限制演员的“天价片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演员的“天价片酬”依旧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针对演员的“天价片酬”,法律应当有所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认为,随着中国电影事业日益繁荣,演员市场出现了片酬疯涨的局面,不少导演、制片人对于演员高片酬的抱怨声从未停止过。电影制作成本突飞猛进,长此以往,会损害中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8月26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揭秘‘演员高片酬’,明星演员片酬最低的是2500万元,最高的超过一亿元,三十年间涨幅超过了5000倍,而科学家、教授和各行各业劳动者的收入涨幅却相形见绌。”董中原说,广电总局在通报中央巡视组巡视整改情况时表示,要坚决遏制天价片酬问题,指导行业协会联合大型影视公司抓紧制定抑制天价片酬的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法律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既然演员天价片酬问题引起社会热议,被认为加剧了两极分化和社会分配不公等,法律就不应当缺位,不应当袖手旁观、无所作为。无论是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合同法还是制定颁布电影产业促进法,都应当面对这一问题。”
董中原提出,能否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一部电影中全部演员的片酬,最高不得超过该电影全部制作费用的30%,以法律的刚性规定为电影制作画上一条红线,有效引导制片人、导演和演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制作电影时更加注重故事、表演和制作本身的水平。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突破了这条红线,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约束,比如提高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比例等,或者加强监督和制定惩罚措施等。同时,规制演员片酬既应尊重市场规律,也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和各行各业劳动者收入水平,引导电影产业降低片酬和总体制作成本,实现健康发展。演员片酬应当有相应的标准和界限,这样才能使演员加强自律,培养德艺双馨的职业道德,激发自身的正能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在审议中,很多委员都认同这一观点,即“天价片酬”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实质上反映了好演员的稀缺和“粉丝经济”的推波助澜。由于一些编剧不愿意在剧本上多下功夫,导致剧本质量不过关,才使得投资人和导演不得不将赌注压在几张明星脸上,于是“剧不好,明星托”,逐渐成为行业中的一种潜规则。
“只有鼓励并善于挖掘新人,走‘好剧本+新面孔+精制作’的路子,才能从根本上让演员的‘天价薪酬’退烧。”董中原说,在健全资金准入机制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同时,影视部门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更加注重故事、表演和制作本身的水平,减少制片人和导演在启用新人时的后顾之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宝树也建议在本法中制定电影片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演员人工成本,以保障电影制作的质量。“据东方网报道,相对于日韩与好莱坞明星片酬通常只占电影总预算的20%至30%,目前我国国内当红演员的片酬占电影制作成本的比例已超过50%。电影制作成本过分向演员尤其是明星演员倾斜,势必会严重影响电影制作中编剧、布景、配音等相关制作环节的经费,导致电影空有明星阵容,在故事情节、拍摄水平等方面的质量日益下降。这将不利于我国电影制作水平的提高和电影市场的繁荣。”孙宝树说。
加强自律,“德艺双馨”拟入法
在薪酬不断攀升的同时,一些演艺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严守职业道德方面却做得远远不够。比如,愈演愈烈的明星吸毒事件,不仅对文艺界的风气造成严重损害,而且不少涉毒明星,都曾以优质偶像的形象出现在青少年的视线中。对青少年来说,会有意无意间对其言行进行模仿。
目前,虽然在法律层面,涉案的演艺人员已经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禁演、封杀”等民间呼声仍然很高。
草案一审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社会组织、企业和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
阿里影业的CEO张强建议,慎重考虑是否对劣迹艺人作出从业禁止方面的规定。劣迹艺人触犯法律的,有法律约束;违反社会道德的,个人声誉必然遭受损失。不论哪种情况,投资方、制片人、导演都会慎用。
陈喜庆委员
董中原委员
吕薇委员
孙宝树委员
导演刘仪伟、乐视影业总经理张昭认为,对劣迹艺人不能只管国内不管国外的,比如很多好莱坞影星都有吸毒经历,他们主演的电影仍在国内放映,这是不公平的。此外,建议有关部门对劣迹艺人明确公示,哪个能用,哪个不能用,不能让导演和制片人猜。
“电影是一门技术和艺术结合得极其紧密的产业,立法应该推进电影行业的职业化程度,建立服装、道具、灯光等一些技术专业的职业技能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入职门槛。同时,赋予电影行业组织管理职业技能认证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奚美娟说。
针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分地方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演员也是公民,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比方说,很多演员吸毒照样也被抓起来,这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去管,不能因为他是明星就变成了法外人。同样,电影行业的组织不仅仅是规范演员行为的自律组织,还要在电影质量、品质和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自律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认为,这部法将行业协会仅仅定位为演员的自律组织是一个缺陷,应该增加行业组织自律方面的内容。
从规范演艺人员艺德水平的实施主体看,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当下我国社团治理的能力相对较弱。一些演艺协会、导演协会,缺乏组织权威和社会影响力。虽然一些演艺协会也在艺德方面作出了努力,如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等北京市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但这些还远远不够,将规范演艺人员职业道德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仍然显得十分必要。
“电影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电影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功能,决定了电影演艺人员担负着一定的教育工作者的责任,这就对电影演艺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目前,部分电影演艺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是有差距的,有的人的差距还比较大,甚至成了负面典型,起了不好的教育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说,赞成二审稿专门增加加强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内容。
陈喜庆认为,第九条第二款有“尊重社会道德”的要求,但仅仅强调“尊重”是不够的,建议改为“践行”。“目前,之所以部分电影演艺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思想道德教育还存在着某种缺失。谁来加强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本法第九条突出强调了电影行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这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但是还不够,其他有关方面也应发挥应有作用。一是政府的电影主管部门,应该将加强对电影演艺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二是电影学院等专门人才的培养机构应加强学生的德艺双馨教育,避免只重视颜值和演技。三是演艺人员的签约公司和具体的剧组也应担负起一定的思想道德教育的职责,因为他们与演艺人员的联系更加紧密,而不能只管工作不管思想道德。”
“希望电影产业促进法尽早出台。”作为我国著名的电影艺术家,已经94岁高龄的秦怡,在她自编自导自演的电影《青海湖畔》光盘上写下了对这部法律的寄语。
(文/本刊记者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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