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艺德”很有必要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9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对其提出“德艺双馨”的要求。2015年10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针对个别演员的职业道德问题,有些常委委员建议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为此,二审稿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近几年来,关于演艺人员吸毒、嫖娼等负面新闻屡屡曝光。虽然在法律层面,涉案的演艺人员已经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关于“禁演”“封杀”等民间的呼声仍然很高,在此语境下,从国家立法层面对演艺人员的道德水平提出明确约束,促进演艺人员提升素质,符合实际的客观需要。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中,做人应该“衣食足而知荣辱,仓廪实而知礼节”,但是,在演艺明星这里,公众却看到了不少“饱暖思淫欲”的典型案例。从导演到演员,从编剧到音乐人,演艺界多个领域的多位明星都有案底,一些演艺明星,不断秀下限,更时时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很多行为更是刷新了公众对“贵圈很乱”的认知。这些违反法律、有违道德的行为,更是让喜欢他们的粉丝伤心不已,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身为公众人物的演艺人员,有着比平常人高得多的曝光率和社会影响力,更是许多年轻人的偶像。演艺明星的道德水准应该与其社会地位相匹配,能在社会范围内率先垂范。因此,国家、社会有必要对演员的道德与行为进行约束。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新闻界有关电影演员的绯闻或谣言广泛流传,从而引发了公众对明星们的普遍反感与不满。相应地,国会及众多州立法机构均考虑要对电影进行公共道德审查的立法。为此,主要的电影公司组建了一个行业协会,以期通过自我调节来阻止联邦和州的审查立法。电影公司也从此开始将道德条款纳入它们的标准演员合同,以便快速与受丑闻折磨的明星割离关系并停止付费。相较而言,我国的影视娱乐产业近些年发展迅速,很多明星都过上了一夜暴富的生活,然而一部分明星的道德水平不仅没有随着财富的增长而提升,反而因为钱来得太容易,而心灵空虚、盲目追求物欲刺激。
从规范演艺人员艺德水平的实施主体上看,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当下我国社团治理的能力相对较弱。一些演艺协会、导演协会,缺乏组织权威和社会影响力。虽然一些演艺协会也在艺德方面做出了努力,如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等北京42家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签订了《北京市演艺界禁毒承诺书》,承诺不录用、不组织涉毒艺人参加演艺活动,但这些还远远不够,将规范演艺人员职业道德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仍然显得十分必要。
法律当然不是万能的。在社会文明构建的作用层面,法律和道德应该是互为补充的作用。因此,将“德艺双馨”写入法律,并不是模糊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的界限,而是将两者进行更好地结合。各个协会和社团,也可以依据法律精神去规范自己的职能作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自律条约。这也为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演艺明星更好地带动公序良俗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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