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无论是《流浪地球2》《满江红》等电影的热映,还是《狂飙》《少年歌行》等网络剧的热播,都昭示着我国影视剧行业已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影视投资和法律风险防范再度成为投资圈的热议话题。而影视效果的呈现,离不开演员的具象化表达,影视剧项目能否顺利发行放映,以及票房收益如何更是与演员的专业水平及个人形象密切相关。为此,为规避相关法律风险,制片方对于演员聘用协议条款的拟定尤为关键。本文中,我们将结合以往在影视行业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解析演员聘用协议的关键条款,以期为制片方提供参考。
一、演员工作内容
演员聘用协议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演员工作内容的约定,因为其关系到演员义务的履行以及制片方权利的实现,如有缺漏,将会对影片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演员工作内容的约定要清晰全面,我们建议按照筹备期、拍摄期及宣传期进行列明。
(一)筹备期
筹备期间,演员应当遵从制片方安排,参与试装、定妆、试拍、剧本研讨会等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障符合该剧人物造型需求及宣传的统一安排,建议还应要求演员在定妆后直至该剧宣传活动全部结束前(或者至少在该剧拍摄活动全部结束前),不应有外貌(包括但不限于:体型、发型、纹身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二)拍摄期
拍摄期间,演员应当遵从制片方安排,优质、专业、高效地完成拍摄、补拍、补录、配音等工作。由于演艺活动的实现效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故在演员与制片方发生分歧时,要列明决策主体以免双方陷入僵局,建议约定演员可为拍摄效果提出合理建议,但应充分配合剧集拍摄需要,接受导演、其他制片方授权主体的指导意见,同时演员方确认制片方享有最终决定权,可对演员的工作提出相关调整建议,演员应予配合执行。
(三)宣传期
宣传期间,演员应当遵从制片方安排,参加开机仪式、首映礼、发布会、宣传活动、配合完成宣传物料的制作及其他宣传活动等。基于宣传需要,制片方可能需要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对于演员的形象等进行使用,故建议列明制片方有权基于宣传推广、商业开发、运营该剧、产品及服务等目的,无障碍的自行及准许第三方使用演员的姓名(含本名、艺名、笔名等)、肖像、饰演形象、声音、视频等。
二、演员道德条款
近年来,由于个别演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查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故主管机关及行业协会均发布了有关文件,列举了演艺人员不得出现的行为,并对于违规艺人作出了限制性或惩戒性规定,并对有关节目进行暂停播出等处理。为此,演员应当保持良好、健康的形象,避免因自身形象的减损导致该剧制作、发行、宣传、评奖遭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限制或被市场排斥、社会公众抵制等情况。
实务中,为防范有关风险,建议在演员聘用协议中约定演员道德条款,列明演员不得出现的行为,以及出现违约行为后的法律责任。此外,我们建议在演员道德条款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确定保证期间
首先,建议约定演员应保持本方良好、健康的形象,确保协议签署前直至剧集播放期间均不得出现协议约定的“违背道德条款的情形”,避免演员之前的劣迹行为事后追究、演员之后的劣迹行为影响剧集播出等情形的发生。
(二)列明违反情形
其次,建议对演员“违背道德条款”的情形进行详尽列举,如不得出现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违反中国或世界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不得出现违反中国相关政策的言行,特别是涉及到国内外历史、政治、外交、民族及祖国统一、领土完整等方面的敏感、争议问题等。
(三)删去结果要件
最后,建议删去结果要件,我们在审核合同文本时发现,制片方时常在列举违背道德条款的情形时,添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结果要件,而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司法裁判机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会要求制片方提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结果的证据,而实务中较难证明,进而导致制片方陷入被动的局面,故我们建议删去有关部分。
(四)补充兜底情形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由于演员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较为广泛的影响,其行为即使未达到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标准,但仍可能会遭受群众的负面评价,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演员如存在任何可能给本剧的筹备、摄制、发行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对本剧市场价值造成贬损的言行,或可能贬损演员声誉的言行等,原则上均会在演员聘用协议中作为“违背道德条款”的兜底情形,以规避有关风险。
三、演员违约责任
演员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是采取补救性措施、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
关于补救性措施,常见于演员违反道德条款的情形,行业通常采取的做法是拍摄过程中更换演员,或在制作完成后采取AI换脸等方式,以减少相关损失,故在演员聘用协议中,我们建议约定:
无论协议顺利履行完成或提前解除或终止,制片方有权通过现有及未来可能的技术手段,将演员的肖像、表演通过技术手段与其他主体的表演、肖像或者电脑特技画面相结合,完成、补充或修改剧集中所需要演员表演的画面或内容。
关于赔偿损失,影视剧制作和发行过程中,制片方需与投资人、导演、广告商等系列主体签订一揽子协议,但法律规定的损失一般指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但对于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等未作出规定,如未在协议中列明,该项主张难以获得支持,因此,我们建议:
在演员聘用协议中,约定演员需要赔偿的损失范围包括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向投资人、剧组其他创作主体等支付的费用、可能赔偿的损失、为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
关于违约金,考虑到赔偿损失在涉诉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资料,而证明资料的搜集和提供存在一定的难度,故我们建议在协议里约定固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可根据不同演员的片酬和在影视剧中的角色重要性进行协商确定。
我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此前已经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引起了影视行业的广泛关注,希望本文中我们结合实践经验,对关键条款的提示及建议,能够为制片方提供助力,以合理规避演员聘用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程秋语 林琳 任视宇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