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沪港深股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7 06:56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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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沪港深股票

基金主代码 00238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28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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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

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0%

申购费

3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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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

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Y≥2 年 0%

注:1、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2、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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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

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

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

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

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

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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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截止公告日管理人旗下的 LOF 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

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ETF 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货币基

金及短期理财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

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生财富(北京)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

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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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众生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

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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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

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

基金暂停交易时,定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申购、赎回本基金。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

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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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

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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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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