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暴后如何维权?——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最新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7 07:43

被网暴后如何维权?——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最新解读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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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四个部分,共20条。本文将从受害人维权路径的角度予以解读。

一、《意见》的适用主体是公民

《意见》前言指出: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据此前言,《意见》的适用主体是公民。即公民被网络暴力侵害了,可依据该意见维权,而法人(企业、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及非法人组织等则不能据此意见维权。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被他人利用网络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严重侵害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追究不法者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责任。

二、《意见》中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及追诉标准

《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及罪名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首先,对于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其次,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另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后,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还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笔者针对上述各罪名的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结合《意见》进一步阐述如下:

(一)侮辱罪、诽谤罪

1.《刑法》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侮辱罪、诽谤罪的追诉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侮辱罪、诽谤罪的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3.《意见》对适用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

《意见》第2条: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3条: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意见》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对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如何定罪作出了指引性规定,且对于在实践中侮辱罪、诽谤罪的自诉难以取证、公诉难以启动这一难题提供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笔者将在后续的维权途径中进一步阐述。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1.《刑法》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追诉标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情节严重作出了具体认定。

3.《意见》对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规定

《意见》第5条: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虽未对于发布网络暴力信息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出明确规定,但《意见》第5条明确指出,对于网络上一些为蹭炒热度,利用网络发布有关网络暴力犯罪的信息的行为,同样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罪名。这对网络暴力的发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以往一些网络达人,其实对于正在发酵的网络暴力事件本身并不关心,只想通过引发热度话题,达到提高自己流量的目的,但殊不知因其在网络上有一定知名度,粉丝群体众多,最终导致了大型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成为了将网络暴力事件推上顶峰的“肇事者”。该《意见》的发布,让这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大V”们也要开始思考自己是否能够承担发布、转发相关网络暴力犯罪信息所带来的责任,至少笔者相信以后网络“大V”们将更能明白自己作为公众人物,除了享受网络带来的时代红利,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3.《意见》对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意见》第4条: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肉搜索”行为是网络暴力事件在发酵前期经常发生的事,为了获取网暴对象的家庭情况、个人经历等,网民们往往利用各种手段“扒”出网暴对象的相关情况并随时更新,以便“吃瓜群众”进一步讨论。故《意见》的发布,将组织“人肉搜索”的行为认定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大大增加了这些“扒手”们的违法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预防网络暴力事件发生的作用。

(四)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1.《刑法》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追诉标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认定。

3.《意见》对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定

《意见》第6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暴力事件往往发生在网络的各大平台上,例如某博、某音等,而被网暴的当事人在网暴事件前期一般都会通过各大平台内部投诉举报发布相关不实言论、企图制造舆论导向的人员,由于事态尚不严重,故很多时候平台对此并不会引起重视,但网络暴力通常发酵极其迅速,当事态严重时,平台已然来不及阻止,故《意见》的发布,也促使网络的各大平台对于该类事件提起高度警惕,对于网络暴力事件的预防有积极作用。

(五)网络暴力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

另外,《意见》第8条还规定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三、被网暴后的维权途径

以往面对网络暴力,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行政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控告、提起刑事自诉等方式来维权,但在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在面临网络暴力的时候精神正遭受重大打击,并不能冷静地面对事件的发生同时对证据及时进行固定和公证,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后续维权中因为缺乏证据,或证据缺乏证明力,使得维权之路铺满荆棘,难以推进。

《意见》的发布,不光对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界定了公诉与自诉的条件,另外还规定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这些都是对被害人进行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同时也体现了执法、司法部门对于网络暴力“零容忍”的决心。以下通过四种方式阐述具体的维权途径。

(一)民事诉讼

《意见》第9条规定,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意见》第15条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对于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且《意见》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权利人申请,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一举措,有利于及时制止网络暴力的影响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作用,也对当事人进行维权提供了更多可能。

(二)行政举报

《意见》第7条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应当坚持多元共治,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网络暴力尚不构成犯罪但达到一般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则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比如向公安局报警,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以此进行维权。

(三)刑事自诉

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意见》第11条,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网络侮辱、诽谤的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另外,《意见》还提出,为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意见》的该规定提高了在面对网络暴力难以取证的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因为很多受害人往往就是因为无法取得证据而被迫承受着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促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无视法律。而如果能够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取证,将对受害人维权之路提供了巨大的帮助,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从根源上预防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提请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第16条规定,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该规定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情形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故当发现网络暴力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履行公益诉讼监察职责。

四、网络侮辱、诽谤案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意见》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案的公诉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该类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

(一)公诉的适用条件

《意见》第12条,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网络侮辱、诽谤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公诉程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 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 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二)自诉转公诉的条件

《意见》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公安机关已经作为公诉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结语

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共有二十条,涉及十个方面,其内容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指引了维权方向,提出了解决路径,使受害人在维权时能够有信心,有决心,相信司法的力量能够成为受害人最坚强的后盾。

另外,笔者还想说,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暴力现象永远不会消失,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身为“网络公民”,我们都应该明白,消息的传播速度是几何递增的,一个人言论的覆盖面积会增加,随着覆盖面积的增加,所要承担的责任就越重。所以在按下回车键之前不妨先想一想,即将发送的这句话,如果是在面对面的现实生活中,如果是对自己的亲友,还会如此轻易说出口吗?那一刻,答案已在人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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