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热巴粉丝“互撕”,杨紫工作室律师声明:对侵权者追责到底

发布时间:2024-12-17 08:15

网络名誉侵权是什么?

网络名誉权的含义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下延展,指名誉主体在国际互联网及计算机存储这一特殊领域内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名誉, 获得客观公正之社会评价以及免受侮辱、诽谤等加害行为的一种人格权。网络名誉权的内容和传统名誉权是一致的。

饭圈追星一直都是网友常常议论的话题,有句话叫“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明星偶像爆红当然和粉丝有莫大的关系。去年爆红的肖战,今年初因为粉丝太作,闹腾到现在都没有消停,导致最终受到影响最大的还是肖战。

4月20日,有律师工作室发布杨紫工作室律师声明,要求侵犯了杨紫名誉权的网络用户立即删撤相关内容,并表示现已对其中部分用户完成取证、备诉工作,将即刻启动诉讼程序,对造谣辱骂、恶意P图和人身攻击者都会追责到底。

网络侵害名誉权网站责任有吗?

是有的,但具体的也要看实际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要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

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被侵权人一定要保存被侵权的证据,必要时要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

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智小结:

杨紫和迪丽热巴好惨,自己与对方无冤无仇,却因为双方粉丝被人身攻击,做个偶像真是太难了。综合上面所说的,网络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必定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者就会占主要的责任,而对于网站的责任主要针对于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而让消失发出来,这也是会因此而承担该有的责任,不同的过错就会承担不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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