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 林志颖田亮张亮一审获赔
【核心提示】林志颖、田亮、张亮,《爸爸去哪儿》第一季的三大主角,昨日,记者从丰泽法院获悉,这三位明星在泉州维权一审获赔。
今年7月下旬,三位明星起诉泉州市丰泽欧凡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凡达)和泉州盈众润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众润和)侵犯他们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经审理查明,丰泽法院对三位明星要求欧凡达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盈众润和在报纸上致歉,并分别赔偿他们各2.5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各2000元的维权开支。目前,双方是否上诉,尚未确定。□本报记者 黄雅珊 通讯员 郭云程 林娟美 刘圣楠 文/图
案情 三明星起诉泉州两公司
今年7月份,林志颖、田亮、张亮委托律师,将欧凡达和盈众润和两家公司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
三位明星表示,2014年初,他们得知,欧凡达未经允许,在其所开办的网站泉州汽车网(www.0595qc.com)中擅自使用他们的肖像及姓名,用于盈众润和所销售汽车之商业宣传,两公司应对其共同侵犯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承担致歉和民事赔偿责任。他们合计索赔的数额为51.6万元。
三位明星均认为,他们在中国内地及亚洲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肖像及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争议 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调解不成, 9月15日,丰泽法院公审此案。作为原告的三位明星并没出现在法庭上,他们均委托律师前来维权。
“受理此案后,我们进行了调解。”经办法官说,虽然原告将索赔数额降低了不少,但欧凡达及盈众润和仍认为对方的索赔数额偏高,因此调解未成。
欧凡达认为, 诉争文案为盈众润和在他们公司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发现侵权页面就进行了删除。所以,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盈众润和认为,自身并无侵权,因为诉争信息仅是厂商资讯,非销售广告,且涉及的是漫画形象。若是退一步讲,即便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偏高,因为涉诉网站受众范围受众人数有限,且接到原告方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相关链接。
原告律师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理当给予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 盈众润和 登报致歉赔偿损失
丰泽法院查明,盈众润和在“泉州汽车网”上发布一条包含动漫图片及原告姓名的厂商咨询,并附相关文字说明,从该图片作品所体现的人物形象分析,浏览者可以从图片上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结合盈众润和在图片周边所附文字的内容,公众足以判断系盈众润和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用于公司所经营汽车品牌的宣传。
丰泽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在未经原告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盈众润和发布上述资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丰泽法院认为,欧凡达接到律师函后,及时删除了网页的链接和内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欧凡达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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