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如何理解和把握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8 07:03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监督执纪工作中理解和把握“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离岗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认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系此次修订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关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此情况,如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鉴于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不再同时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关于离岗党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处置问题。鉴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与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属于离岗党员的违纪所得,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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