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调整夫妻关系的,对缓解婚内矛盾有何帮助

发布时间:2024-12-18 19:40

婚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正如古罗马哲学家西赛罗所说,婚姻是社会中的第一约束。

两个人一旦结婚,便会确立彼此之间的夫妻关系,即财产和身份方面的一种特殊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责任、权利和义务。

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不只是观念上的,更不是男女生理差异之间的简单结合,这种关系是需要法律确认的。因为一对曾经素不相识的男女,通过某种精神上的契合,就建立起紧密的身份和财产关系,若不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认可,对社会伦理来说将会造成巨大的挑战。

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言: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便废止,《民法典》将挑起调整婚姻关系的大梁。也就是说,今后确认夫妻关系首先需要符合《民法典》的规范,并得到其所规定的程序的确认。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男女之间建立起夫妻关系。

而夫妻关系又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调整夫妻关系也便主要从这两方面着手。

01《民法典》如何调整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

1、确认夫妻之间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很难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应该是一种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结合我国历史现状,《民法典》也进一步确认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做得是比较好的,反观西方那些标榜女权的社会里,女性嫁人了还要随丈夫姓。

2、确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具有抚养义务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对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都进行了确认。

诸如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抛弃对方,刑法会认为这是一种不作为,严重者还会构成遗弃罪。这次《民法典》又再次明确,夫妻之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明确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并不是某一方的权利,双方都享有。同时也应该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应该不只限定于婚内,离婚后照样适用。

02《民法典》如何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1、对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

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之上的。《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同时,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何理解呢?

诸如夫妻之间为了日常生活所做的开支,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方的开支对另一方是有效的。比如我家里缺一台电冰箱,于是我花钱买了一台电冰箱,我实施的这一行为对我老婆来说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我买和她买是一回事。

但是,我要是将家里的财产过户给别人,且不属于日常生活所做的开支,那么我的这一行为对老婆来说是无效的,我或许构成转移婚内财产,老婆是可以向法院主张婚内财产分割的。

对于上面所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如何理解,举个例子就全明白了。

比如我今天全款买了一辆20万的车,并完成了交付,老婆发现后不愿意了,找4S店要求退货,说我实施的买车的行为她不知道。在这个例子里面,4S店就是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我买车后,我老婆针对我买车的行为是不能对抗4S店卖车给我的行为的。

反之,若她可以对抗,那4S店将无权把车过户给我,同时也增加了4S店审查我老婆是否同意买车的义务,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范。

2、列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一起生活,那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也给予列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过,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是有个大前提的,只限定于婚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婚前和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不应该包含其中。

当然,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

注意!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上的约定可是无效的哦!

3、列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在列明共同财产的同时也列明了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以下财产归夫妻一人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列明的财产不设定任何的前提,也就是说无论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都属于其个人财产。

4、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

近些年,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间共同债务一直是很多人讨论和关注的热点话题。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双方签字同意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另一方面是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另外,对于那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人说相对人要是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这是增加了那些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的告知义务。即夫妻之间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若相对人不知情,夫妻也未告知,则可以主张夫妻共同清偿。但是理性人一般都会告知相对人,本夫妻之间有财产方面的约定。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不止限定于婚姻关系终止后,《民法典》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其实上述内容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内容提高到了立法层级。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民法典》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关系的规范主要就是上述内容。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知晓并弄懂了《民法典》对夫妻之间在财产和身份关系上的一些规定,对指导夫妻生活,主动运用法律解决夫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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