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谈商业拆迁:被拆迁者有权力漫天要价
钱明星教授是这次上书全国人大的5名北大学者之一
重庆最牛钉子户
自焚的唐福珍
上书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教授钱明星:
强拆让国家付出太大代价
■用强拆推进城市建设 贻害无穷
■商业拆迁 漫天要价是被拆迁者的权利
◎文/《青年周末》记者 马军
成都唐福珍为对抗拆迁而自焚事件,促使沈岿、钱明星等5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学者于本月7日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一周之后,他们5人接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对该条例进行研讨。其中钱明星教授在参加研讨会前夕,接受《青年周末》记者专访,对相关疑难问题一一释惑。
■拆不动怎么办?
青年周末:你们5人何时去参加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研讨会?
钱明星:12月16日上午。
青年周末:你们起初向全国人大建言时,曾对媒体说过期望没那么大,但国务院方面很快就做出了反应,这是不是意味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修改或废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呢?
钱明星:这是肯定的。国务院一些部门领导其实对这个问题一直非常关注,我想这一次通过我们向全国人大的上书,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肯定对这个事情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推进。
青年周末:此事涉及的头绪比较多,你打算在明天的会议上重点谈什么?
钱明星:重点我还是想强调两方面,首先拆迁条例必须修改,甚至是废除;其次一定要在程序上完善,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区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的拆迁。
青年周末:有一个疑问,如果把拆迁条例废掉或修改,以后的城市建设会不会变得很难?拆不动怎么办?
钱明星:这也是政府方面很担心的一个问题。但是从发达国家这么多年的经验来看,这个问题解决得很好。我们过去正是因为过多考虑了城市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对个人的权益保护,事实上效果并不好。首先造成了很大的社会不稳定,对我们国家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造成国家权力和商业利益的结合,对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也非常不利。
青年周末:或者说,社会稳定和官员腐败这两个问题,比城市建设更重要?
钱明星:当然是前者更重要。城市确实也需要发展,但城市发展绝不可以付出那么大的代价。这种发展若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那么这个代价太大了,而且它的贻害是无穷的。
青年周末:贻害无穷是指什么?
钱明星:它会使得全社会形成一种空前的对私权大量侵蚀的现象,有害于私权保护的意识。我们知道,对私权的保护,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是我们这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这三十年国家兴旺发达、经济繁荣的一个根本原因。对私权真正保护,我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青年周末:哪怕会影响到城市发展?
钱明星:其实,如果我们区分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就变得好办了。公益拆迁是全社会的人都可以享受到的建设事业,比如修建公共道路、公立医院、学校,可以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进行补偿后强拆。反过来讲,商业性拆迁就不能强制拆迁,需要商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谈判。这一方面有利于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这个过程虽然可能比较长,但对城市发展未必有害。我国这些年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盲目建设还少吗?快速建出来的未必是好东西。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我认为不会影响城市的发展。
■商业拆迁就是给上千万元也可以不搬
青年周末:您刚才提到国外在这方面解决得比较好,他们有什么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呢?
钱明星:国外一直强调私权的保护。为了商业利益是不能强拆的,即使为公益用地拆迁,也需要经过适当的程序,给予充分补偿。有这么一整套程序和条件的要求,做起来相对就容易得多。我们要借鉴的是这个。
青年周末:网上流传一个“美国最牛钉子户”的图文帖子,说的是一个老太太不愿搬迁,开发商只好绕开,最后盖的建筑把老太太的屋子环绕在中间。
钱明星:我看到过这帖子。据我所知,国外经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
青年周末:这会不会和人、文化都有一定关系?
钱明星:从个案看,这个人可能是有点偏执——你给我再多的钱我都不愿意搬。但我们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我们社会为了保护私有财产权必须付出的一个代价。假如这个地方确实是一个破烂平房区,政府又没有钱来改造它,发展商看中这个地块说我来改造,他是有商业利益的。可能这个小区里绝大多数人都接受,但其中就那么几户不配合,那我们可不可以强拆?肯定不可以。私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但不排除私权保护有时候也会和社会发展存在一定的矛盾。绝不能因为这个矛盾而来限制私权或者不保护私权。
青年周末:有时候我们看到,如果被拆迁者狮子大张口,要出天价,社会舆论可能就不站在被拆迁者那一边了。
钱明星:这里我们一定要先区分,它是商业开发的拆迁,还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如果是商业上的拆迁,你必须尊重被拆迁者的意愿,因为他可能内心里就不愿搬,你就是给他十万百万上千万,他不愿搬也可以不搬。
青年周末:就是说,只要拆迁涉及商业利益,被拆迁者漫天要价是他的权利?
钱明星:这是他应有的权利。从全社会来讲,私权自我保护都应该成为一个常识,本来应该大力提倡。但在我们这个社会,它现在好像倒成为被禁止或者被嘲弄的一个对象了。这个现象值得我们探究。
■倾向于完全废除《条例》
青年周末:现在有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完全废除《拆迁条例》,在你们五位学者的建议书中给出了废除和修改两个选择,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钱明星:因为它确实需要一个过程。从我们国家多年的立法经验上来看,一般是国务院在原来的法规基础之上进行修改完善,然后再把它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基于我们国家的现状,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太复杂,我们认为首先要把那些严重损害私有财产权的东西去掉,把那些和《宪法》、《物权法》直接冲突的东西去掉,这样有一个过渡性的修改也许会好一点。
青年周末:从法理上看,你们个人更倾向于哪一种选择?
钱明星:我们倾向于完全废除。
青年周末:废除之后怎么办?
钱明星:废除之后,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订《征收法》。《物权法》12条对征收有明确规定。
青年周末:2007年《物权法》就已经生效了,但这么一部与《宪法》、《物权法》严重违背的《条例》,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更改?有学者认为是地方政府的阻力,地方政府的阻力能改变中央的决策吗?
钱明星:这个不完全是地方的原因,从中央政府来讲,他们也是担心如果取消了强制拆迁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再一个,我们国家这么多年的财政主要是土地财政,这一块如果限制的话,政府收入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据我了解,国务院法制办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已经着手进行《条例》的修改,但一直因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协调不好,进展非常缓慢。
青年周末:政府肯定有自己的想法,那么人大方面是否有一个机制来启动对它的监督和推进呢?
钱明星:全国人大的监督还是有限的,在中国毕竟还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一个社会。
青年周末:有人担心,即使拆迁条例被废除了,即使有更好的法规出来,但如果执法者不遵守,新法规也许只是徒有其表。
钱明星:法制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我们不能指望这个国家的法律一下子达到非常完美的程度,但是我们首先要在程序的设计上做到公正公开。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要给被征收人提出诉求的程序。如果他认为利益受到侵害了,他应当有一个正常的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有关机构来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护。而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拆迁人的利益受损却告诉无门,政府不管,法院不管。
■旧城改造不能界定为公共利益
青年周末:你提到公共利益,像修路、建学校这样的公共利益比较好理解,但有些就可能难以界定。我们知道北京市现在也面临许多拆迁问题,比如有不少“城中村”,区政府认为那个地方脏乱差,需要治理。那么“治理脏乱差”能否界定为公共利益呢?
钱明星:这个作为公共利益,我认为不成立。首先一个人可以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有自己的选择。这个地方脏乱差,政府想改变,让大家的环境好一点,但前提是必须尊重个人的自主意愿,也就是说这个地方的人愿意做这样的改变才成,不能说政府一厢情愿就可以。
往往政府在高层的很多主观愿望都是好的,比如说想解决脏乱差,但若在全国实施起来,就很容易和商业利益结合起来,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很多地方的旧城改造,开发商进来后,建起了新楼,表面看对大家都好,但在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现行体制之下,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保护不够,对他们的权利损害就非常严重。
青年周末:最后一个问题,你提到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拆迁,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我们真的可以剥夺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吗?
钱明星:我们说民主应该是对少数人的保护,这一点是大家的共识。假如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要对少数人的利益做出侵害的话,就应该如我刚才强调的,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才可以。如果通过了这种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那就证明了这个事情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而且这样一种程序和条件也使得少数人的利益和诉求得到了重视,对少数人的利益损害也是建立在充分补偿基础之上的。
青年周末:但是,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便给了补偿,人家未必接受,这样对个人房屋的强拆是不是仍有些残忍?
钱明星:从社会的发展来讲这也没有办法。在这个问题上,我想我们目前还不能走得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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