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学校负责人被依法追责
有学生家长向湖南某校两名负责人反映该校两名教师猥亵儿童行为,负责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两名老师继续作案。最终,两名教师一人或死刑,一人获刑17年,两名负责人也因隐瞒不报被追责。5月31日,最高检举行“落实‘两法’ 护航青春”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了这起学校负责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杨某某、糜某某原系湖南某小学教师。2001年至2020年4月,杨某某在泸溪县两所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师生等特定关系,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九名未成年女性,其中8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
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糜某某还利用老师身份,趁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
2017年,有学生家长向该校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反映杨、糜二人猥亵儿童行为。二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
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多次遭到杨某某强奸、猥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了杨、糜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杨某某、糜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7年。
针对学校负责人对学生家长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置之不理,致使两名教师继续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泸溪县检察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安排精干力量提前介入相关调查,在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下,依法追究了学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按规定免去了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的副局长职务。
案件发生后,泸溪县检察院向县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深化“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并督促教育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泸溪县出台了《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性侵害校园未成年人制度的意见》,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以及工作协商机制》,明确各部门强制报告义务与责任,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2020年7月开始,泸溪县开展了师德师风大整顿活动。泸溪县检察院联合县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体局、妇联等部门制发《泸溪县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管理实施意见》。泸溪县政法委、检察院、妇联等八个单位印发了“守护花蕾关爱儿童”女童权益保护宣讲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形成了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校园安全建设的格局。
(来源:正义网 文字整理:李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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