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青峰胜诉,演艺经纪合同法律风险审查清单

发布时间:2024-12-20 03:04

2020年4月16日,苏打绿乐队主唱吴青峰著作权纠纷案宣布判决结果智慧财产法院判决驳回林暐哲所有诉讼,吴青峰胜诉。法院认为:“系争合约于2018年12月31日合意终止后,原本依系争合约专属授权或归属原告之吴青峰所创作词曲著作财产权,全部回归被告吴青峰所有。”对于民事官司胜诉,吴青峰所属环球音乐则表示:“感谢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庭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让青峰能安心专注于音乐相关工作。”

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利益纽带。如何在这个纽带上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合同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财大气粗的经纪公司天然的具有谈判优势,艺人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本文从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约时需要注意的风险防控角度出发,试着分析签订一份《演艺经纪合同》时,关于合同中的核心条款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经纪合同的签订主体

1、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应注意除了经纪公司名称,还应将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均应体现在合同首部。其中联系人的联系方式除了手机号码外,还可以填写微信号、QQ号、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2、艺人应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上的名字填写上去,还可以备注艺名,同时将艺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填写上去。

3、如果艺人未满18岁,应当将艺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填写上去,并做为签约主体在《演艺经纪合同》签字。

4、艺人满18岁后,对于《演艺经纪合同》签署一个效力确认函,或者作为签订主体,与经纪公司重新签订一份《演艺经纪合同》。

5、经纪公司签约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与艺人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艺人可以通过证明经纪公司客观不能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经纪合同的范围及内容

1、《演艺经纪合同》不是单纯的劳动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因此演艺经纪合同并不能简单归类为合同法分则分类的某种固定类型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一般不能随意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条件。

2、“全约”是指原经纪公司与新经纪公司就艺人演艺事业所涉全部领域开展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唱片、商演等活动的活动;“非全约”通常仅针对一部分演艺事业领域,如“唱片约”、“电影约”、“演出约”等。

3、“独家”通常指委托唯一经纪公司替艺人承安排演艺事务,艺人不能私自承接演艺事务,也不得擅自与任何第三方就本经纪合同所涉范围、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亦不得未经经纪公司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演艺服务。“非独家”指艺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多家经纪公司接洽演艺机会,艺人可以选择演艺事务合作方,拥有较大的选择权和话语权。

三、经纪合同的期限

1、经纪公司和艺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履约的期限。部分经纪公司倾向于与艺人签订长期的经纪合同,导致经纪公司与艺人产生解约纠纷时,对于艺人非常不利,需要根据合同期限计算违约金。

2、关于经纪合同期限问题,建议按照1+n的模式进行签约,约定1年的磨合期,n年期满后,双方如能达成一致,可协商续约,如无法达成一致则经纪合同期满终止。整体签约期限不能太长,一般3年或者5年为一个周期比较合适。

3、鉴于经纪公司基于利润回报等问题通常会签订较长期限的经纪合同,艺人与经纪公司谈判空间有限,建议艺人可以尽可能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艺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例如艺人为经纪公司带来多少收益、歌手已经录制多少唱片、演员已完成多少的影视作品等。

四、经纪公司的权利限定

1、经纪公司的转授权是指经纪公司可以把《演艺经纪合同》中对于艺人的全部权利转授权给其他经纪公司,相当于签约经纪公司将艺人“卖给”其他经纪公司。建议艺人谨慎对待转授权问题,《演艺经纪合同》中可以约定,未经艺人书面同意,经纪公司不得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2、限制经纪公司对于艺人肖像权的使用。当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后,艺人可以给经纪公司一定的期限清除相关物料,但《演艺经纪合同》终止后,经纪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艺人的肖像权,与其他公司签订新涉及艺人肖像权的合同。

3、经纪公司对于艺人进行整体事业规划、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培训、专业策划定位及形象包装、有效宣传推广等事项,需要对于相关事项的内容、方式、频率、期限等进行具体约定,否者艺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经纪公司主张违约。

4、经纪公司应当维护艺人的良好形象,经纪公司代理艺人签订的各项合同或协议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得要求艺人进行任何有违社会道德、暴力、色情淫秽、有损艺人公众形象及引起公众负面评价的演艺活动。

五、艺人的权益约定明确

1、经纪公司应为艺人安排的演艺活动规格、数量等约定明确,建议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经纪公司每个月、每个季度或每个合同年度应为艺人安排的的最低工作量,比如《演艺经纪合同》条款中明确在本合同期限内,经纪公司应为艺人安排如下演艺活动:(1)安排乙方参演至少【】部在【】上映的电影或电视剧;(2)安排乙方参演至少【】档在【】播放的综艺节目,不少于【】期;(3)为乙方制作、发行【】张EP(含【】首歌曲、【】首MV),实体和网络发行;(4)为乙方安排至少【】场商业演出;(5)为乙方举办【】场演唱会、歌手会;(6)为乙方争取至少【】个【】地区的代言广告。

2、艺人知情权的保障,艺人对经纪公司为其安排的演艺活动享有知情权,除了常规的与演艺活动事项的知悉,还需要保障艺人知晓演艺活动中出现的可能涉及高强度、高危险的活动内容的具体情况,并根据了解的情况从安全角度出发对该等活动的要求、次数、时长及强度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并明确超出约定范围情况下的退出机制。同时,涉及一些演艺活动,艺人享有对与演艺活动的修改建议权,甚至决定是否参与相关演艺活动等权利。

3、《演艺经纪合同》中应明确艺人有权拒绝参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道德、暴力、色情淫秽、有损艺人公众形象及引起公众负面评价等的活动,甚至可以考虑针对这种情况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基于影视作品内容需要且属于演艺行业通行的艺术表达范围内的表演除外。艺人除了参与正常的演艺活动外,有权拒绝参与商业酒会之类的活动。

4、关于艺人著作权问题,《演艺经纪合同》一般会约定在合约有效期内艺人的演艺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演艺活动本身而产生的产品以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与所有相关领接或延伸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表演者权、录音制品权等),除了一些人身权利不能让渡,著作权全部归经纪公司家永久享有。但有时也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比如创作型歌手来说,将词曲著作权留在自己手中,肯定可以掌握主动权。

六、经纪合同的收益分配

1、为保证艺人的基本生活,艺人可以要求经纪公司每个月支付固定的生活费用。建议在《演艺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经纪公司每月应向艺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最低收入保障金,不论艺人为经纪公司带来的收入如何,该保障金不予退还。

2、《演艺经纪合同》中最重要的收入分配条款。首先是关于收益的范围,一般包括艺人收受金钱利益及有价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版税、广告代言费、著作权收益、文化演出费用、分红及其他报酬等)。如果合同终止后,经纪公司是否还能享受上述收益,需要在合同里明确。

3、除了明确收益的范围,《演艺经纪合同》还能明确经纪公司实施合同而产生的日常开支及日常宣传推广费用是否需要扣除,以及其他需要扣除的费用,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保障艺人因信息不对称造成艺人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

4、关于税费的约定,建议约定在中国境内产生税项,双方必须遵照中国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税款。艺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经纪公司代扣代缴;艺人所得收入扣缴的税收凭证由经纪公司保管。为了保障艺人的权益,建议合同中明确经纪公司为艺人提供扣缴税款的复印件,在艺人需要时,经纪公司应向艺人提供原件。

七、经纪合同的解除条款

1、尽管艺人和经纪公司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但由于经纪公司先天的优势,《演艺经纪合同》的条款设计上,对于经纪公司是有利的,往往经纪公司容易解约,艺人则很难解约。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经纪公司出现严重违约的行为,比如未按照经纪合同约定为艺人安排演艺活动、未向艺人支付报酬、未提供经纪合同约定的培训等行为,艺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且艺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建议在《演艺经纪合同》中就违约金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具体到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式、计算依据等。司法实践中,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会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艺人已获得报酬、经纪公司前期对艺人演艺发展的培养投入、宣传力度、艺人知名度、发展前景以及可能给经纪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对于违约金进行酌定处理。

八、经纪合同的争议解决

1、《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法院管辖,对艺人个人声誉和隐私的保护力度不够。尽管艺人可以根据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但法院也会公开宣告判决。而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是由法院来判定的,由此决定是否公开判决书。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的判决书都会公开,对于艺人的发展有不利影响。

2、考虑到艺人的公众知名度和演艺事业发展,建议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仲裁不公开进行,而且仲裁裁决书不会公开,对艺人的个人声誉及隐私有较好的保护作用,也会减轻对艺人未来演艺事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九、经纪合同的特殊约定

1、关于艺人道德条款,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艺人发生违法犯罪或者严重偏离公序良俗、遭到公众谴责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台独、港独、反中、出轨以及其他破坏公序良俗及违反法律等的行为、言论或事件。艺人出现上述情形,经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艺人应当及时向经纪公司告知其各项信息和情况,例如出国深造、恋爱、结婚、怀孕生子等,由艺人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对该等事件的应对之策。

十、经纪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需要及时通知、减轻对方损失及在合同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的义务。

2、《演艺经纪合同》的履行特殊性,不可抗力除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预见及避免的事件外,还应考虑艺人的身体健康等因素。

十一、经纪合同的通知条款

1、通知条款作为合同的压箱底条款,通知条款的目的,主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信息的传递,及时准确地通知或告知对方,以保证各方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平衡,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同时,从争议解决上角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了送达地址的条款,一方在诉讼中,拒绝接收法院的诉讼文书,根据原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后,依然视为诉讼文书已送达。

2、新冠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后,及时通知对方,这时的通知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所述,关于《演艺经纪合同》条款的洽谈,艺人应该对于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明确经纪公司提供给艺人的服务和资源。关于合同中的单方解约权和违约条款,艺人需要结合自身“优势”,与经纪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经纪公司往往在艺人不具有知名时与其签订合同,当艺人事业快速上升后,知名度不断增加,经纪公司的谈判优势逐渐下降,经纪公司也需要根据经纪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对于经纪合同定期进行优化。经纪公司在经纪合同中明确艺人的履约义务时,也需要对自身权责进行明确约定,尽量做到公平合理,以争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避免由于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艺人与经纪公司“劳燕分飞”。

作者:兰迪律师 王瞻、胡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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