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官视角说说案例中的法理人情
抽丝剥茧
梳理案件脉络
层层解析
理清法律权责
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FM96.3吉林教育广播联合打造的普法直播节目《以案说法》于每周二、周四7点30分到8点,在FM96.3播出,法官做客直播间,为您以案说法。
本期主题
法院如何处理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主讲人: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三级法官王雨萌
精彩片段采撷:
主持人:亲子关系的鉴定涉及到个人隐私,双方如果有一方不同意鉴定该怎么办呢?
王雨萌:确实在审判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申请鉴定,但是另一方不配合,不配合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觉得出了这样的事儿丢人,有的人觉得气愤,还有的是怕对方拿到确切的证据。那么从科技角度讲,虽然亲子鉴定的准确率很高,但是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结合现有的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原告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推定。如一案例中,原、被告均确认双方于2001年3月举行完结婚仪式后才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9月,被告生育一女,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出生孕周40周”。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六个月零十日小孩出生,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孕周40周”的时间周期不一致。原告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自己是否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进行亲子鉴定,被告不同意进行鉴定。经法院释明后,被告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并承认孩子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但是亲子关系的推定不可绝对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我们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除了追求真实的血缘关系外,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影响,都是我们审判过程中考量的因素。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法院如何处理否认亲子关系纠纷》